骗子太狡猾
?回忆自己十万元打工款灭失的经过,年轻的曾某恍如做了一场离奇的梦……
下钩
曾某今年28岁,是大丰某纺织厂一名下岗女工,人长得很清秀。几年前曾某通过培训考核,随十几个姐妹一同出国打工。经过三年的辛勤劳动,曾某顺利回到祖国,口袋里也有了一定数目的美元。一天,一名操浙江口音的四十多岁男子(姓名、年龄、住址均不祥,姑且称其为马*生),赶到曾某家与曾某洽谈以人民币兑换美元。第一次曾某说不想换,马*生留下曾某的电话就走了;此后一个月,马*生给曾某打了四次电话,曾某同意了马*生兑换美元的要求。后马*生带了一个人打的到了曾某家,曾某带了个朋友与马*生他们一同到了大丰市区。马*生与曾某讲:“我先拿1000元给你开个户。”曾某开户后,亲眼看到马*生把10万元现金打到她刚开立的帐户上。接着,四个人一同到中国银行取曾某存在这里的美金,银行负责人告诉他们,取大额美金要予约。马*生对曾某说:“我没有拿到你的美金,钱却到了你的帐上,假如你挂失,我就说不清。”曾某就从帐户上把钱又取出给了马*生,双方约好次日再兑换。
事后分析,马*生之所以不急于交易,实际上是为制作假证留足时间,并使骗局更加自然。4月11日这天交易不成应该也在马*生掌握之中,他当然知道银行取大额现金要予约的规定。这样做会增加受害人的信任,并为其次日实施调包打好基础。
施骗
次日上午9点多钟,马*生打的到了曾某家中,曾某邀一姓朱的朋友一同前往。他们怎么也不会想到就在这天上午8:22,有一男子持一与曾某同名同姓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11025197006124342,常住地:南京市白云区太平南路68号)在**建行营业部开了户,帐号为1326019980110064672,并办理了储蓄卡1张,卡号为4367421326010094430,此人开户时在存折上存入现金1000元。上午9:58分曾某随马*生也到了**建行营业部,曾某用马*生给的1000元办理了开户手续,取得帐号为1326019980110064698的银行活期存折并留密码。曾某离开窗口,马*生假意问“存折开好了吗?”曾某未及多想,随手将存折递给马*生,马*生乘曾不注意,将其手中与曾某同名同性而帐号不相同的存折还给曾某。因人多,他们换了一个窗口,马*生对银行工作人员说:“存10万”,并将10万现金递进柜台。上午10:07,100000元存入了与曾某同名同姓实为马*生的帐号为1326019980110064672的存折。接着,一行人到中国银行大丰支行,曾某取出12000美元。马*生假仁假意对曾某说:“为了安全,到你家再把钱给我吧。”并把曾某二人送回家,可一转身,马*生就持与曾某同名帐号为1326019980110064672的存折所挂的4367421326010094430储蓄卡在当天上午10:34、10:46、10:54、11:01到**建行营业部、健东、大新等网点分别取走人民币40000元、40000元,20000元、900元。
骗子是狡猾的,同名同姓并且均为刚刚开立的新存折,一般人确实无法分辨,曾某可能现在深深后悔并自责的是:为什么我没按国家规定到银行去兑换外币呢?
诉讼
过了二天,曾某到**建行取款时方发现其持有的帐号为1326019980110064672的存折为他人以同名同性开户,存款余额仅剩人民币100元,于是曾某想到了报警,可该案至今也未侦破。
100000,这对一个打工妹来说意味着什么?曾某越想越觉得**建行有责任。
曾某遂向大丰法院提起诉讼。曾某诉称,原告凭身份证在被告营业部存款,营业员询问了原告身份证号码,营业员将原告身份证号码填写在存款凭条的背面,原告询问该营业员“存折上另外有没有储蓄卡”,该营业员回答没有。由于被告单位工作人员严重失职,致使原告在被告处的存款被他人取走,请求判决被告**建行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建行辩称,原告将存款存入帐号为1326019980110064672的帐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要求我行承担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曾某提出诉讼是值得肯定的,在这纷繁复杂的社会中,面对我们无法把握、无法判断的困扰,由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这是正确的选择,也是社会和时代进步以及人们法制意识增强的体现。正是这一个个疑难纠纷的诉讼,促进了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推动了国家的法制建设。
审判
大丰法院认为,曾某因疏忽使其存折被他人以户名相同但实际为不同帐户的存折调换,造成其误将100000元存入他人帐户、并被他人取走的后果。该事件得以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他人预先设下圈套,曾某缺乏安全意识,未能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存折,并误将他人存折当作自己的存折进行存款,被告对此没有过错。原告误将100000元存入他人帐户后,该款即转变为他人帐户的存款。他人持该帐户的储蓄卡取款,被告基于有效的存储合同关系为其办理支取业务并无不当。原告诉称被告**建行营业员在办理续存业务时故意调换存折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故对曾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这一判决曾某心理上肯定难以接受。但法律是严肃的,非经法定程序,这一判决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我们能做的,除了对受害者的同情,对骗子的愤恨,就是要时刻提醒自己:凡事要多长个心眼。
回放
曾某的遭遇虽然较罕见,却也不是绝无仅有的。据笔者搜寻,还有二个相同案例,现录于后。
1993年9月13日上午11时,江苏无锡的张某将身份证交同事华某在**建行锡郊分理处办理“1104”号存折、卡各一张,而同日上午8时,另一“张某”也在该分理处办理了“4404”号存折、卡各一张。下午1时张某、华某将35万元存入与张某同名同姓的“4404”号存折内。下午3:30,张某以卡遗失为由,凭“4404”存折申请挂失“4404”储蓄卡密码,但次日另一“张某”还是凭密码、身份证,用“4404”储蓄卡在常州取走了350066元。张某将**建行告到法院,法院以“张某将钱存入他人帐户,对他人存折挂失不能说明存折系其开户办理”为由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该案后经无锡中院、江苏高院、最高院、全国人大,均未支持张某的主张。
广东梅州蕉岭县傅女士与一“香港老板”约定合伙“炒”外汇。2003年12月3日,傅女士开立了一个“7019”银行帐号,而同日之前,一名与傅女士同名同姓性别为“男”的也在这个银行开立了一个“6640”帐号,“香港老板”趁傅女士不备,将二本存折调包,致傅女士将49万元存入“6640”帐户,傅女士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承担40%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银行免责。
“钱放进银行最保险“,骗子就利用人们的这个意识,先找个合情合理的借口让你要到银行存一大笔现金,再在银行开立一个与你同名同姓的帐户,在你存款时实施调包。当你以后发生经济交往需要存款或转帐时,别忘了把你的存折或支票看仔细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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