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故对“严重后果”的理解和掌握,直接关系犯罪嫌疑人能否减轻或免除处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导致的后果表现为各种形式,在侵犯劳动者财产权益的同时也会造成人身权或其他权益的损害,既有自杀自残这样惨烈的结果,也有影响劳动者消费生活的一般结果,严重程度不一而足,严重后果主要有以下几类:
1.劳动者的追债行为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有些劳动者在通过正常渠道追要不到工资时,采用自焚、跳桥、爬塔吊等极端手段吸引社会关注,造成交通秩序或生产生活秩序混乱,也给公安机关和消防机关的工作造成很大压力。劳动者采取如此惨烈的方式是对欠薪的激烈抗议,也是对讨薪无奈的表达。有些劳动者的极端行为被及时阻止尚未造成人身伤亡的后果,但有些劳动者却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2.劳动者及其家庭遭受无可挽回的损失或伤害。许多被欠薪的劳动者都是处于社会底层的体力劳动者,整个家庭完全依靠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维持。如果劳动者的工资不能按时支付,将会导致这个家庭陷入困境,学生不能缴纳学费被迫辍学,病人不能治病导致病情恶化,甚至温饱都成为问题。一旦这些情况发生,欠薪者即使加倍赔偿也不能挽回既成的事实。
3.欠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现实中不乏欠薪行为的对象是数十个甚或数百个劳动者的情形,共同的利益诉求使他们团结在一起,愤怒情绪的相互感染使他们失去理智,围堵公共道路、围攻政府、聚众打砸抢等事件屡有发生。这样的群体性事件往往成为媒体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易诱发群众对社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4.其他严重后果。欠薪行为造成的后果可能表现为各种不同的样态,以上谈到的仅是常见多发的情形,其他还有一些不典型、非多发的后果。能够入罪的严重后果可以各种不同的具体形式表现出来,但它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征:(1)可以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无论是欠薪行为直接引起的后果,还是欠薪行为和其他行为共同引起的后果,只要欠薪行为和该后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该后果就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严重后果,而不考虑中间经历了几个环节。如劳动者因拿不到工资不能购买农药,庄稼因病虫害而减产造成严重损失,该结果即属于欠薪行为的严重后果。(2)侵犯了劳动者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权益。严重后果必然是使劳动者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权益受到损害,否则没有损害就不能称之为严重后果,也就不必要以刑罚惩罚。(3)损害事实超过了一般民众能够忍受的范围。有些欠薪行为造成的后果没有对劳动者的生活造成影响;或造成的影响微乎其微,一般劳动者都能忍受,谈不上损害,则该后果不能称其为严重,欠薪人如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损害事实发生后难以事后弥补。如劳动者因无钱不能看病耽误治疗时机,待恶化后再治疗已来不及,这样的后果就属于事后无法弥补的严重后果。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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