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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命案嫌犯受审,杀人后抢走财物怎么处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经过】

3月2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这起案件一审在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方*岳被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舟山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人方*岳和被害人彭*平、彭*平、黄*军、彭*芳、彭*芳均系浙普渔68291号船船员,平时休息时,被告人方*岳和彭*芳二人一间卧室,其余被害人均系一人一间卧室。被告人方*岳因与彭*平、彭*平常有口角而存在矛盾。

2015年10月7日晚,浙普渔68291号船在舟山市普陀区东极外海三星岛附近海域作业时,被告人方*岳与彭*平再次发生口角,随后双方相互殴打。期间,彭*平帮助彭*平一同辱骂、殴打被告人方*岳,而彭*芳在劝架过程中又仅对被告人方*岳进行阻拦,致使其处于被动挨打局面。被告人方*岳被打后心有怨气,回到驾驶舱内卧室休息。

10月8日凌晨,浙普渔68291号船在东极外海小板岛附近海域(东经122°34,北纬30°12)抛锚后,所有船员均回到卧室睡觉。被告人方*岳因被打后心有怨气而一直未能入眠,后产生杀害彭*平、彭*平的念头,并至该船中舱,从工具箱内拿出一把斧头,先后至彭*平、彭*平卧室,持斧头猛力朝该二人颈部连砍数下,致该二人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方*岳因担心驾船逃离时发动船只的声音吵醒黄*军、彭*芳、彭*芳,又产生杀害该三人的念头,并先后至中舱内黄*军、驾驶舱内彭*芳、彭*芳卧室,持斧头猛力朝该三人颈部连砍数下,致该三人当场死亡。

为筹措逃跑费用,被告人方*岳先后从彭*芳卧室床头柜皮夹内、彭*芳卧室裤子口袋皮夹内窃得现金共计人民币4500余元,从彭*平身上窃得黄金项链1条,重61.9克,价值人民币15723元。

后被告人方*岳欲驾船逃跑,但因无法启动该船故最终决定乘坐救生筏逃离。

2015年10月8日7时20分许,被告人方*岳乘坐救生筏至大西寨岛附近海域时,被驾驶小快艇前往东极外海海域钓鱼的表哥陈*华发现,并将其救上小快艇。当得知被告人方*岳系杀害船上5名船员在逃时,被告人陈*华遂劝说其投案自首,但遭拒绝。后被告人陈*华在被告人方*岳的要求下于当日8时许将其送至舟山市**区神华国华发电责任有限公司外的码头。随后,被告人方*岳乘坐出租车至定海长途客运中心,并乘坐长途客车逃离舟山。

2015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方*岳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前跃村一带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盛泽分局民警抓获。

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法医鉴定,五名死者均系颈部受锐器砍切,急性大失血而死亡。

舟山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方*岳非法剥夺五人生命,且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华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解读】

先定故意杀人,再定抢劫罪。量刑是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3日《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答复如下: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了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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