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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讨要薪酬被判敲诈2020改判无罪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2005年,沈*朗与老板蔡*约定由其带领团队负责公司上市工作,事成后按集资额的7%奖励。2007年,该老板与香港一家公司达成股权买卖协议,沈*朗据此提出交易成功是其工作成果,要求老板依约支付1亿多港元的奖励。谈判无果,沈*朗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一审、二审、再审均被判刑2年。

沈*朗不懈申诉后,广东省高院近期再审认为,沈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改判无罪。

今年46岁的沈*朗曾系湖北省麻城市高考状元,是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32岁时就因业务能力突出升任深圳发展银行总行离岸业务部总经理。

正当沈*朗春风得意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董事长蔡*经人介绍,认识了他。

广东省高院再审查明,2005年4月12日,沈*朗与**集团董事长蔡-得签订了《聘用合同》和《协议书》,约定自2005年5月1日起三年内,由沈*朗出任**集团及相关联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裁,全面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协议约定:由沈*朗带领其管理团队负责公司的上市工作,在项目公司按照**集团同意之私募计划私募成功或按照**集团同意的上市计划上市成功后,**集团按集资额的5%及2%的现金分别给予沈*朗及其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奖励在集资收到后180天内付清。

沈*朗到任后,组织了一个由曾任上市公司高管、行业协会会长及校友、同学组成的上市工作团队。

广东省高院再审查明,2006年7月,**集团向香港联交所递交了上市申请表。2007年1月22日,香港联交所向**集团委托的中介公司发文称由于**集团超期回答联交所提出的问题而终止其上市申请,同时申请费45万港元丧失。因此,董事长蔡-得与沈*朗产生矛盾。

从2007年4月开始,蔡-得与香港澳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某控股”)达成股权买卖协议,由后者以15.555亿港元收购**集团股权。

法院查明,同年6月13日,沈*朗向蔡-得父子提出澳某控股与贵联交易成功是沈与其团队的工作成果,要求依约支付奖励报酬。

6月20日晚,沈*朗召集团队成员在深圳聚餐。席间,沈*朗说大家都有权按约定讨要报酬,并说要先礼后兵,准备打官司。7月1日和15日,沈*朗的团队成员王某生用手机将带有威胁内容的短信发给蔡-得父子。此外,沈*朗还通过律师向蔡-得的律师提出按澳某控股收购**集团总额的7%索要奖金,并就数额进行了谈判。被拒后,沈*朗向澳某控股等发律师函,声称**集团负有支付其巨额债务的义务。

2007年8月20日和9月1日,蔡-得向茂名市电白县公安局报案。随后,沈*朗涉嫌敲诈勒索被电白县公安局刑拘。

2009年5月,电白县法院审理认为,沈*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和要挟方法,强行索要财物高达1.08885亿港元,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对其判刑二年。随后沈*朗提起申诉,茂名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沈*朗不服并继续申诉。2010年11月,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茂名中院再审该案。2011年5月,茂名中院再审仍维持原判。

2012年6月,茂名市委政法委原书记兼公安局原局长倪*雄被东莞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刑15年的公开报道,引起了沈*朗的注意。倪-案的判决显示:2007年,广东省公安厅指定茂名市电白县公安局立案管辖沈*朗敲诈蔡-得一案。为了在案件处理等方面获得关照与支持,蔡*经人介绍结识倪*雄后,分3次共送给倪人民币20万元、港币100万元。

沈*朗遂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材料后来被转至广东省高院。2015年4月,广东省高院再审决定提审该案。

案件在今年1月开庭。沈*朗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指出,办案单位收集的证据、原判认定的事实等均为受到污染的毒树之果,依法应予撤销。辩方还认为,沈*朗根据协议向蔡-得讨要奖励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广东省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员提出:沈*朗及其团队为**集团上市做了大量工作,**集团也认为应该给予一定的报酬,沈*朗和**集团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沈*朗主张和索要奖励款是依据合同提出,其初衷是要回应有的报酬,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其主观上有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故意,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终获无罪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今年2月26日,广东省高院再审判决沈*朗无罪。再审判决书对沈*朗及其辩护人、广东省检察院关于沈*朗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广东省高院评析指出,**集团虽然没有直接独立上市,但通过与澳某控股的股权收购合作达到了上市募集资金的目的。根据多名证人的陈述和《沈*朗总裁在贵联控股2006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可以认定沈*朗及其团队为**集团上市做了大量工作,并与澳某控股就股权买卖事宜进行过协商。

法院再审认为,沈*朗及其团队为**集团上市做了大量工作,其依照协议约定向**集团董事长蔡-得要求支付奖金,并与蔡-得就奖金数额进行谈判,其有合理理由认为其与**集团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沈*朗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羊城晚报:无罪判决已经生效了,你怎样看待这份判决?

沈*朗:总的说来,这是一份迟到的正义,尽管迟到了多年,但总归是回到了事实、法律和正义的层面,我非常感激。

羊城晚报:这个案子对你影响有多大?

沈*朗:我在去**集团前,在金融界还算一个年轻有为的高管,事业上顺风顺水,也有不错的职业声望。这个案子给我的职业生涯和人生信誉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我原来主要从事金融业,任职资格里有一条是不能有刑事处分,这就导致我在近十年里无法在政府、事业单位、国企或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任职或担任高管,对我的就业带来了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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