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发生银行抢劫案,银行抢劫作案者怎么处罚
【事件经过】
警方介绍,该县五里铺派出所9时许接到110指令:五里铺镇荆门农商银行有人抢劫。接警后,值班民警火速出警赶往现场,会同银行工作人员将逃离现场的嫌疑人刘某(男,27岁,沙洋县十里铺镇人)抓获,搜出其随身携带的玩具手枪一把。
经初查,刘某并未抢到财物,抢劫过程中因害怕而仓皇逃离。
据银行工作人员介绍,嫌疑人情急之下逃离,银行工作人员立即追赶,和火速赶到的警察一起将嫌疑人抓获,嫌疑人逃离银行约500米左右。从案发到抓获仅持续3分钟不到。
犯罪嫌疑人仍在接受审讯中,案件正在办理。
【法律解读】对银行抢劫作案者怎么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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