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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一中遭到故意纵火,刑法中故意纵火如何定罪量刑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昨日晚间,山东省东营市广饶一中遭纵火,造成1死3伤的悲剧。此事引起该校学生和家长担忧,但学校为了避免学生家长接走孩子引起恐慌当晚不允许学生离校,只允许出事班级学生的家长进去探望,教室里很多孩子在打地铺。目前,纵火犯已被初步确定,公安机关正在全力侦破中,而3名受伤的学生已被转到医院救治,其中有名学生烧伤严重被转移到重症监护室。

据广饶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广饶公安16日深夜发布消息通报,16日晚20时40分许,广饶一中二校区高一15班突发火灾,造成一名学生死亡、三名学生受伤。受伤学生已全部送医院救治,初步确定系人为纵火,并已初步确定犯罪嫌疑人。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全力侦破之中。

据了解,有3名学生被送往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接受救治,两男一女。据其中一名学生的家长介绍,他们接到电话得知该事件后迅速赶到广饶县人民医院,被告知孩子已经被转到胜利油田中心医院。目前,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已经组织多名专家进行会诊,其中一名受伤学生因烧伤较重,已被转到重症监护室。

17日零点左右,广饶一中校门口已有特警站岗。一些家长等在学校门口想接走孩子,但是学校担心引发恐慌,暂不允许学生离校。出事的高一15班学生家长可进入教室探望,有心理教师介入给学生进行心理疏导。据进入发生火灾的高一15班探视的家长介绍,截至17日零点多,教室里还有40多名孩子打地铺。

【法律解读】

根据刑法114条、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究。国家林业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放火罪应该如何处罚

根据法律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

1、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

2、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

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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