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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鸳鸯大盗”集市疯狂扒窃,最新扒窃如何处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近期,成武县伯乐集镇农村集贸市场上发生多起扒窃案件。嫌疑人往往趁受害人购买物品无暇顾及其他时,将其放在车筐内或挂在车把上的财物顺手盗走。

伯乐集派出所接到报案后,迅速抽调精干民警成立反扒小组,每逢集市便分散到市场的各个角落蹲点、巡逻。同时联合刑警四中队民警研判案发时段集市的天网视频,综合分析嫌疑人特征、作案方式及交通路线。通过大量的前期工作,民警最终发现一男一女具有很大的作案嫌疑。

5月19日是伯乐集镇大集。民警分析,已连续作案得手多次的犯罪嫌疑人一定不会放弃这个“大好时机”,便制定了周密的抓捕方案。一方面,反扒民警深入集市布点巡逻,争取抓现行;另一方面,视频民警紧盯天网监控大屏上集市的实时画面,为反扒民警提供“天眼”支持,配合实施抓捕。

网已拉开,民警静等扒手入网。时间一分一秒过去,眼看就到正午了,嫌疑人却始终未出现。莫非他们已转移了作案地点?虽有疑惑,民警的神经却不敢有丝毫放松,敏锐的目光依旧不断地在视野中搜索。

突然,视频民警在大屏画面上发现了一个“熟悉”的身影,嫌疑男子出现在监控画面中:只见该男子趁一群众不注意,拿走其放在车筐里的包便快速离开了。

机不可失,视频民警马上将这一情况告知在集市蹲守的反扒民警。然而,此时正值赶集高峰,人头攒动、摩肩接踵,想移动一步都很困难。等反扒民警从各处赶到现场时,嫌疑男子早已不见了踪影。

小村里,“贼鸳鸯”落网

民警没有气馁,继续加大搜寻力度,可狡猾的嫌疑男子再未出现在集市上。

莫非男子凭空消失了?民警通过扩大天网监控的搜寻范围,试图追踪到犯罪嫌疑人的踪迹,最终在伯乐集镇马海村发现嫌疑人身影。

目标确定,民警周*青等迅速前往该村实施抓捕,在案犯家中将两名嫌疑人孙某(男,45岁)和马某(女,41岁)抓获,追缴被盗窃手机17部、包6个。

经审理查明,孙某和马某是一对夫妻,自去年4月份以来,夫妻二人结伙在成武、巨野等乡镇集市场扒窃群众财物十余起。警方还了解到,狡猾的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在扒窃到银行卡、购物卡等时,采取火烧的方式毁灭罪证,妄图减轻罪责。

目前,二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破中。

【法律解读】

修正案第39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罪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唯一构成要件,只要是入户盗窃,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构成“入户盗窃”,涉嫌盗窃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扒窃,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者车站、码头、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餐厅等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规定,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至此,扒窃行为被直接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扒窃行为是否一律入刑引广泛争议。

对“扒窃”入刑的思考

(一)扒窃入刑的必要性

扒窃是一种对社会危害很大的犯罪行为,因为它经常是团伙作案,而且发生在公共场所,扒窃对象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根治的难度很大。正是由于扒窃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大、难于打击等特征,《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直接规定入罪,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对扒窃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扒窃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的出行安全、财产安全。

(二)对“扒窃”未遂是否入刑的思考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开看,扒窃应该是一律入刑的,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那么,扒窃也有既遂、未遂之分?在公共场所扒窃既遂,即使数额达不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也可被认定为盗窃罪,这个容易理解,但是扒窃未遂是否也入罪?笔者认为,对于扒窃未遂的犯罪嫌疑人,情节显著轻微的,受治安处罚较为适宜。

其一、《刑法》惩治的对象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一种行为如果其社会危害性尚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标准,也就没有必要入罪。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也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认定为犯罪。对于扒窃行为我们应当区分情形,综合进行评判。对于犯扒窃情节轻微如具有未遂、自首、立功情节、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慎重考虑。

其二、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从上述解释规定看,盗窃未遂如果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不应当定罪处罚。扒窃属于盗窃的一种,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扒窃。

其三、运用刑罚手段必然要动用司法资源,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扒窃行为,如果用治安处罚的手段已足以达到惩治与预防的目的,那么也就不必动用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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