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男持仿真枪进金店抢劫,持枪抢劫怎么判刑
欠债男持仿真枪进金店抢劫
2015年12月30日下午3点左右,诸暨店口派出所接到报警:有人大白天抢劫黄金店,手里还拿着一把枪!接到报警后,诸暨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赶往现场,并在店面附近设卡。
同时,有目击现场的网友在当地论坛上发帖:抢劫的人拿着枪,抢完出门,被电瓶车撞倒,黄金掉了一地。
办案民警从监控视频上,还原了事发经过:
事发诸暨店口的闹市区。当时,犯罪嫌疑人走进万利来广场对面的金店后,从口袋掏出一把枪,喊了一声“打劫!”
老板吓得连忙跑到店外。嫌犯趁机用锤子砸开玻璃柜,抓了一把黄金饰口,就匆匆跑向店外,骑上电瓶车打算逃跑。
闻讯而来的路人帮着老板一起拦截嫌犯。他赶忙把电瓶车掉头,结果不出10米,就重重地撞上了一辆私家车,人倒地的同时,抢来的金器也纷纷掉落。
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也顾不得那些金器了,他一骨碌起身,往人少的地方逃蹿,慌乱中跑进了附近的一幢住宅楼。这可是死胡同啊,大概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他跑到三楼后,从楼梯间的一个窗户往外一跳,跳到了一米开外的一处平房楼顶,这才消失在紧追不舍的路人视线中……
有目击者表示,因为楼层比较高,犯罪嫌犯人逃跑时,腿部应该受伤了,一瘸一拐地跑走的。
警方连夜锁定犯罪嫌疑人
案发33小时后破案
案发后,专案组领导立即下达指令,兵分两路,一路依照提供的线索追捕嫌犯,一路对现场遗留下来的物品线索进行采集取证。
金店老板清点后,发现最后嫌犯抢走的是一根黄金项链,价值五六千元,其他的物品都没有缺失。“当时我自己被吓得有点找不到方向了,但一出店门,大家都来帮我,我就不怕了。”他说。
经全力追捕,诸暨警方通过调查取证、比对监控录像等侦查手段,确定了该名嫌疑人的身份。
嫌疑人周某,河南人,原先在余姚开着一家小店。民警确定周某回到余姚后,立刻安排人员前往余姚抓捕。
昨天零点前后,当大家都在跨年的时候,诸暨警方赶到余姚,将嫌疑人周某抓获,并连夜带回诸暨。因为时间太紧了,周某抢走的金项链并没有找到下家。
根据嫌疑人周某自己交代,3个月前自己醉驾被判刑,刑满释放后,经济方面一直有些紧张。去年12月30日那天,他原本是打算去诸暨讨债的,带的那把是仿真枪,想吓唬一下对方。结果欠债的人没找到,自己又没钱回余姚,就心生歹念,炮制了一出“黄金店持枪抢劫案”。
持枪抢劫怎么判刑
如果代为人以假作真,如手持仿真枪等,则也不属于这种情形。持枪抢劫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对公民人身权利包括健康权、生命权的威胁也很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行为人的持枪行为本身往往已构成本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
若行为人所持的枪支系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而来的,则不仅应追究其持枪抢劫的刑事责任,对其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枪支的行为也应认定为相应的犯罪,实行并罚。
持枪抢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的认定标准
首先,抢劫罪是必须有行为人的暴力实施抢劫的行为作为前提的,而且在发生暴力之前或者发生暴力过程中就有要抢劫被害人的财物的犯罪目的。
1、如果在暴力完成之后才有了拿走被害人财物的,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例如,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昏迷,然后产生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是抢劫罪。典型案例,强奸之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趁被害人昏迷而非法占有其财物的,应该认定为强奸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2、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在此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故意,并抢走或者夺走被害人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
3、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行为人在实施诈骗、盗窃、抢夺中,尚未取得财物就被他人发现,为了继续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直接认定为抢劫罪。在这里,转化型抢劫罪中暴力、胁迫行为的对象是没有没有特别的限制。例如,行为人在被害人家里盗窃财物,出门遇见人,以为是事主,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仍然成立抢劫罪。
4、抢劫罪中的结果加重犯。抢劫罪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致人死亡”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两种情况,不再另行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而是成为了抢劫罪的“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在故意杀人而抢劫的情况下,没有将人杀死的,则成立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5、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抢劫罪原则上以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即只要行为人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是抢劫罪的既遂。刑法第263条规定的8种法定刑升格情形中,仍然存在抢劫罪未遂的情况,没有使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的,仍然成立抢劫罪的未遂。
持枪抢劫在刑法规定中是要受到从重处罚,因为持枪抢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禁止私人存有枪支,所以在实际情况中,可能持“枪”不一定是法律规定的枪支,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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