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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冒充救助站工作人员诈骗,最新诈骗罪量刑标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骗子冒充救助站工作人员诈骗

“喂,是遂昌云峰派出所吗?你们辖区有个周某某在我们救助站,请帮助联系家属,赶紧把钱汇过来。”跟派出所民警说这番话的人自称是“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救助站”的工作人员。他对民警说,他们救助站救助了一名姓周的遂昌籍女士,由于她有精神疾病,急需生活费、治疗费,所以希望民警能立即联系她的亲属,把3000元钱汇到指定账户。

因为曾经听说过有人冒充救助站工作人员行骗的案例,听对方这么一说,民警立即警觉起来,随即提出要与周-女士直接对话。结果,那名“救助站工作人员”称,周-女士精神有问题,不能沟通。这更让民警产生了怀疑。

为了确定心中的疑惑,半个小时后,民警以周-女士家属的身份,与对方进行了通话。大约沟通了10来分钟后,民警亮明了身份,结果对方立马就把电话给挂了,民警再次拨打对方的号码,已无人接通。

而另一方面,民警通过周-女士的哥哥,联系到了她本人。经过确认,周-女士并未到过救助站,并且,这几天她也接到过类似的诈骗电话,正准备把手机关机一段时间。民警分析,骗子就是希望周-女士能关机,不让她的家人联系上她,从而对他们实施诈骗。不过,骗子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把电话打到派出所,希望借民警之手进行诈骗这一招,最终被识破了。

最新诈骗罪量刑标准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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