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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沉迷网游入室盗窃,入室盗窃罪量刑标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男子沉迷网游入室盗窃

2015年10月13日下午,在苏曹村桥头一居民房内发生了一起入室盗窃案件,失主被盗走了一部价值约1000元的手机以及220元现金,但犯罪嫌疑人被闻讯赶来的巡警当场抓获。

案发当日14时许,丛台区巡警大队三中队接到指挥中心派警:在苏曹村内有一名小偷正在实施入室盗窃。接到报案后正在执行停靠任务的巡警停下手头工作,依据了解的情况立即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析,并迅速制定出处置方案,以便到达现场后能够快速有效地将嫌疑人抓获。由于当时警用巡车已经报修,于是执勤的三位巡警马上带着装备徒步跑到事发现场。巡警到达现场后迅速控制现场,将一名正在实施入室盗窃的男子当场抓获。

经询问:该男子叫刘某,18岁,四川人。因沉迷网络游戏将父母给予自己的本月生活费全部花光,2015年10月13日14时许,该男子路过丛台区苏曹村桥头一民居发现家中主人不在,以为不会被人发现便动了邪念,于是翻墙头进入屋内,盗得了一部价值约1000元手机以及220元现金,不过,刘某还没来得及逃跑就被及时赶到的巡警逮了个正着。

在证据面前刘某哑口无言,犯罪嫌疑人刘某交代了犯罪事实,目前刘某已被刑事拘留。

入室盗窃罪量刑标准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⑵盗窃金融机构的;

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⑷累犯;

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⑵盗窃金融机构的;

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⑷累犯;

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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