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2007年,汪某某与****公司熟悉,租赁**公司的钢管、扣件,对外以**公司名义和其他公司签订《钢管脚手架承包施工合同》,承揽工程业务。此后,2008年---2010年期间,被告人汪某某继续挂靠在**公司名下,由**公司提供相应建筑资质,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脚手架施工合同,先后承建了淮南大通居仁村工程、平山头工程、九龙岗工程、新家园工程、孔集工程,双方一向合作愉快。
后因工程严重亏损,2010年中秋节前夕,汪某某离开淮南,仍然在想方设法、竭尽全力地履行钢管、扣件租赁合同,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公司租赁款,截止到2010年11月5日,汪某某账户上仅剩238.65元!
为了妥善处理善后事宜,2010年11月30日,汪某某向**建筑公司张*贵邮寄书面《函》,请**建筑公司将工程余款转入**公司;2011年3月9日、2011年3月24日汪某某两次通过**邮政快递邮寄《委托书》及挂靠在**公司名下与**建筑公司(张*贵)签订的《钢管脚手架承包施工合同》,作为**公司起诉**建筑公司的关键证据材料,后**公司于2011年5月3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与**建筑公司达成《民事调解书》,帮助**公司追回租赁工程款118000元。
2011年12月31日,**公司向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报案,要求追究汪某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报案材料分析,汪某某拖欠**公司钢管8837.6米、扣件18215只,钢管归还率为95%、缺损率为5%;扣件归还率为84%,缺损率为16%;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2012年7月4日正式立案,后网上通缉,于2012年8月29日将汪某某抓获,2013年1月5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2013年5月31日开庭审理。2017年7月12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田刑字初第00072号《刑事判决书》,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3年,汪某某认为由于施工的场所,不是绝对封闭,人员复杂、管理混乱,加之工期较长,导致钢管、扣件损坏、丢失的情形在所难免,因此,钢管缺损率5%、扣件缺损16%完全属于租赁使用中的合理损耗,因此,属于合同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汪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31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4年3月6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再审开庭。三次庭审,汪某某聘请的律师据理力争,坚持做无罪辩护。
因受害人多次上访等原因,该案久拖未决,至今未判。
“迟到的公正,等于不公正”!那么,汪某某的行为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为了能准确定性,避免冤假错案,特与法律同仁集思广益,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有哪些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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