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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作证能打赢民间借款官司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2007年7月29日蒋某给赵某发来短信,内容为:“明天把两万拿过来吧。后天做大手术……等我好了我会还你谢谢”。同月29日,蒋某再次给赵某发短信:“我笔记本电脑了现在要用钱。你先把我上月工资打过来,我给你写借条”。同年9月21日,蒋某又给赵某发来短信内容为:“不是,可能觉得我麻烦吧!都说这么长时间了,那得了,折那两万里吧,剩多少在(再)还你。”2007年9月26日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

蒋某认为,7月17日赵某确实为自己交纳了部分住院押金,7月29日短信也是为了向其借款,但未实际得到借款;另外两份短信都是关于自己工资的事,不能证明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来源于手机短信,现在被告对于短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被告虽否认实际得到借款,但2007年7月29日短信内容已明确是为了借款,同年9月21日的短信内容已表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债务关系,综合两份短信的时间和内容看,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故对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应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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