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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挪用公款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刘X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安格律师事务所指派肖XX律师担任刘XX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刘XX挪用公款的罪名没有异议,现就本案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刘XX在检方介入前,向学院主动投案、如实交待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本案中,2009年2月10日本案被告人刘XX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其所在单位有关负责人员投案,案发前即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交了《悔过书》,如实、全面的供述了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协助单位查账、对账,使案件在侦查部门介入之前,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根据刘XX的〈悔过书〉及检方的《归案经过》及庭审中调查的事实,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是接到工院的举报而立案的,而工院的报案来源于被告人刘XX当天向学院的主动交待。所以,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二、被告人刘XX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酬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1、被告人刘XX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和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其本人在平时工作中,是一个勤免尽责、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多次获得单位的嘉奖。被告人刘XX犯罪的起因在2007年时下半年开始,用理财方式通过周转学费赚钱,再把学费归还。所以,辩护人认为,刘XX的主观恶性小。人民法院应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判案原则,给被告刘XX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2、被告人其挪用手段不恶劣。从本案的事实可知,被告人炒股和买彩票时,只是将已在自己个人银行帐户上的款项转到自己的证券帐户上,没有采取挪用公款罪通常采用的欺骗、造假帐等手段。

3、被告人刘XX在案发前向学院交待了全部问题,在归案后主动配合办案机关查清案情。这说明被告人知罪、认罪、悔罪的决心,悔过表现很好。辩护人请法庭充分考虑这一情节。

三、关于被告人刘XX挪用公款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

被告人刘XX挪用单位的公款,虽然数额巨大,但就其所造成的后果,本辩护人认为不是很严重。检察机关的指控和法庭已经查明,刘XX挪用公款的主要去向是用来购买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福彩和体彩机构是国家政府设立的一个公益机构,隶属于民政系统,发行彩票是国家募集发展福利、体育事业资金的一个手段。被告人刘XX挪用公款主观上是为了自己中奖获利,获利的目的是为了向学院还款。但客观上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把学院的学费转移到了福彩、体彩中心的帐户上,把国家政府的钱从国家的一个口袋倒腾到另一个口袋里了。所以这些钱并没有因为刘XX的挪用公款的行为而损失,而只是改变了钱款的用途。这与那些挪用公款后做生意亏本而不能偿还的挪用公款案相比,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所以,请法庭在对刘XX量刑幅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刘XX的这种挪用公款后不退还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因素,以有别于挪用公款后彻底损失掉挪用的公款案件。

四、关于退赃的问题,我们认为被告人刘XX实际上在案发前已主动退还学费二十余万元,余款被告人主观上原意退赃,只是客观上退赃不能。

根据洪山区检察院对XX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的询问笔录及对学院报帐员的询问笔录,刘XX在2008年9月份时,向学院上交了22万余元的学费,即在案发前已主动退还了部分挪用的学费。由于刘XX的挪用公款的钱均用于购买股票及彩票,为了能够积极还款,被告刘XX将中奖的金额也投入其中,导致今天的后果。

另外,被告人刘XX参加工作时间不长,又与前妻离婚。父母远在宁夏农村,家庭经济情况很差,父母均有重病在身。被告人刘XX在案发前本想通过借款方式退还挪用的公款,后来没有筹到。所以,我们认为在退赃问题上,刘XX主观上是愿意退赃,只是客观上确实退赃不能。

五、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的混乱是被告人刘XX导致走上犯罪道路的外因。

本案中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的混乱、学费管理方面存在重大问题,而且这种错误也没有及时被改正,这在客观上诱使了被告人刘XX实施犯罪行为,学院制度缺陷的延续也是导致被告人刘XX在长达二年多的时间原因,导致挪用数额的增加。被告人刘XX工作后产生的拜金主义思想和法律意识谈薄是其犯罪的内因。本案的另一事实是刘XX既非财务人员,也没有经过任何财会知识上岗培训情况下就履行直接收学费有职责。而且学院方面也违反相关会计制度,长期对学费收取方面不进行核查、对帐。这个后果的产生,其中学院的过错是不可忽视的因素,这个犯罪情节与一般的积极主动寻找作案机会的犯罪有所不同,法庭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这个因素,对被告人刘XX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人刘XX有自首的行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很好,虽然挪用公款的数额巨大,但其主观恶意小,且社会危害性不大。所以请法庭在对被告人刘XX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这些情节。

辩护人:湖北XX律师事务所

肖XX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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