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自助取回质押车辆是盗窃吗
债权人自助取回质押车辆是盗窃吗
如果是质押的车,虽然合法占有车辆,但车辆所有权仍然是车主的,所以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可以认定是违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提前偿还债务。
如果是抵押的车,在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基于抵押获得了车辆的所有权,原车主构成盗窃罪。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是建立在某些特定的物之上的,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相关法律认定
因为债权是一种权利,所以是不能抵押的,但是债权是可以质押的,这也是抵押,质押关于债务的区别,《担保法》对普通债权出质的方式与生效要件亦未予明确,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
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
2、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
《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普通债权一般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凭证,无法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公示方式,但《担保法》亦未规定普通债权质押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能以双方未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作为普通债权质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质权人为保证自已质权的安全,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设质人交付债权证明文件的义务,质权人可通过对债权证明文件的审查来控制风险。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笔者建议,能否通过公证方式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又称第三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
如果是抵押的车,在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基于抵押获得了车辆的所有权,原车主构成盗窃罪。所以在进行自主做一些事情的时候一定要经过思考,否则会不小心触犯法律,给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的坏结果,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在网上找到的相关知识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了解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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