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挪用资金罪刑事判决书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挪用资金罪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8日起,被告人刘某某应聘到眉山市**农资公司当业务员,负责送化肥并收货款。自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陆续挪用邹某某、吴某某等客户交纳的货款用于日常开支。公司发现后,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工资抵扣、现金还款等方式还款40904元。截止案发前,刘某某尚欠公司66550元。

被告人刘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送货存根单,辨认笔录,业务员聘用合同,眉山市**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帐目明细,还款协议,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证人梁某某、陶某某、李某某、吴某某、邹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

二、由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眉山市**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66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xx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你介绍的“挪用资金罪刑事判决书”的法律知识。遇到此类问题,请你认真阅读以上内容。那么希望以上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你提供的答案能够解决你的问题。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