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因此,数额是决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以及量刑幅度的重要标准。
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但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虽没有明文规定,但不应该没有标准,更不能随意认定。
关于诈骗罪的数额,则有明确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明文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7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合同诈骗罪的起刑点应该是2万元。相对于诈骗罪的而言,提高了两倍。因此,2万元,应该是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较大”,对此我们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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