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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盗窃未遂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犯罪未遂是犯罪的未完成状态,相对于犯罪既遂本身的危害是较低的,所以对于盗窃罪的犯罪未遂案件,只有在特殊情况才给予刑事处罚,即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其他情况是不予刑事处罚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但是,根据《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盗窃未遂,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那么,何为“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解释》第六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条规定的八项情形分别为: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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