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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抵押的房屋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1.我国物权法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根据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及不动产抵押权设立均采登记生效主义。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

二.构成合同诈骗罪

1.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合同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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