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规定快件损害赔偿的
一、快件损害赔偿案件的类型:
1、邮政快件类案件损害赔偿。邮政公司作为从事快递业务的传统工作之一,历来在快递业务方面占据并试图一直占有垄断地位,但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因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例如向外地邮寄“价值3万元”的包裹,快递公司却把包裹弄丢了。当事主找快递公司索赔时,对方则称,丢失物品的价值不能凭顾客单方面说了算。到底这个包裹该怎么赔,陪多少,最终地结果离当事人的损失差距可能很大,赔偿缩水也可能很离谱。
2、新型快递公司案件损害赔偿。如前所述,基于邮政企业在快递业务方面的垄断地位和快递行业巨大的市场,不少国外从事快递业务的公司如安邦快递公司已开始从事快递业务,外资企业良好的管理模式和服务态度也赢得了大批客户,同时由于进入门槛相对较低,大量公司进入快递行业,快递行业的利润已经越来越薄。也有大量纠纷存在。
3、民航快递业务损害赔偿。关于此类损害赔偿业务,一般存在于航空快递业务当中,如我院曾审理刘某诉快递公司及航空公司快的损害赔偿案,刘某已在深圳打工多年,赶上2006年之前公司要给一部分职工深圳户口,因此,刘某家人就将刘某的户口档案从档案部门取出后,通过航空快递向深圳市人事局寄送,但在运送过程中党案出现了毁损,造成刘某错过了办理户口的机会,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从现实来讲,刘某损失并不会是简单的邮寄费损失能够补偿,但该赔偿如何计算,能否计算精神损害赔偿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之一。
4、物流公司新业务损害赔偿。部分物流公司在从事货物运输的同时,也部分从事手表、身份证等当事人基于加值平衡方面的考虑,让从事货运企业代为办理的现象,此类案件的形成,虽然不多,但在法律实践中,也是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在管城区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中,曾有顾客委托客运司机将身份证从郑州带到中牟,该顾客为此支付了10元前相当于一名乘客的客票的价格,但该身份证丢失,因此引起诉讼,是按照快递纠纷进行处理还是客运处理也存在较大争议,但从合同性质、目的来看,按照因快递产生纠纷赔偿更为合适。
二、快件损害赔偿的不同观点:
快件损害赔偿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关于快件损害赔偿的处理,审判实践中一般存在两种观点,因邮政公司具有长期以来从事快递业务的特点,对因邮政公司发生纠纷的分析将有助于该类案件的处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邮政快件产生的纠纷一般存在两种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按约定完成客户交付的托运工作,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快递公司在快递单背面清楚写明其有权检验承运的任何快件,其主张不知道承运货物名称、重量,不符合交易习惯。这一“邮件丢失索赔案”属于运输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法处理—虽然双方约定快递公司对所承运快件丢失或破损其责任限于邮费不超过三倍,但快递公司提供的该格式合同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并且没有提请客户注意,应认定该条款无效。一审法院最后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客户的实际损失,当然,客户必须提供存在实际损失的证据。
2、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类“邮件丢失案”并不应该按合同法处理,而是适用邮政法。因为,邮件丢失的赔偿标准按照国家邮政局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规定: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付邮费的两倍。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其从业行为应受邮政法调整,客户在填写快递单时,快递公司写有一旦邮件丢失约定赔偿三倍邮费的规定—此条款虽为格式条款,但发件人在填写快递单时,已对其进行了充分提示。客户并未对格式条款予以否认,这样该格式条款对双方均具约束力。因此,只能按照双方约定进行赔偿。
三、现行法律规则的适用规范冲突与解决
1、《邮政法》与《合同法》的规范冲突近年来,因邮包丢失导致消费者状告邮政企业的案件时有发生,但对此类案件是适用邮政法还是适用合同法,还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关键还是看邮政企业是否是受邮政法保护的主体。如果是,就适用于邮政法。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在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规定不一致而发生冲突时,应以特别法为准,适用特别法。我国合同法是一般法,邮政法是特别法,在邮件丢失造成的损害赔偿方面当然应优先适用邮政法的规定。而我国邮政法规定:对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付邮费的两倍。所以,消费者如果邮寄的是贵重物品,一定要在邮寄单上注明,并选择保价方式—按物品的实际价值填写保价金额。这样虽然需要多支付邮寄物品实际价值的1%的费用,不过,一旦物品丢失,可以按保价金额赔偿,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另外,现在邮政企业多选择与保险公司合作,对邮寄物品进行保险,与保价费用差不多,但物品丢失时赔付会更快,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关键在于该条款是否属于合同法规定的限制对方权利,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
2、《航空法》与《合同法》的规范冲突目前航空工业公司针对快递业务丢失、损坏也有相应规定,例如关于责任起止时间,大部分规定航运公司从快件收运时起至交付时止,承担安全运输的责任。在此期间如发生快件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负赔偿责任。对构成法律文本的客户填写的相关托运书、快递单要认真妥善保管。并明确列举了例外条款,对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被保险快件、声明价值实际赔偿金额低于投保金额或声明价值高限时,保险公司、承运人按承保或声明价值比例进行赔偿。关于货损各项赔偿价格核定,均以起运地承运当日的价格为准。各类货物价值的核算,以国家定价标准核算。按保险公司有关保险赔偿规定和运输合同中规定的合理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实际损失中剔除。根据保险公司有关保险赔偿规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如一时未能向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被保险人可提出要求由保险人依据保险公司有关保险赔偿规定先给予补偿。但被保险人应填‘权益转让书’,把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责任者追偿。显然,关于航空业的快递规范与合同法也存在不同,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可能适用航空法,但由此可能给客户造成很大损失。
四、相关法规解读及解决问题的出路
1、明确法律的适用范围可能为解决日益增多的快件问题产生的纠纷,国家邮政局近日公布国内首个《快递业服务标准》,并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快递服务标准》主要包括服务组织的人员、服务时限、单件重量、查询期限和赔偿标准等内容。如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的人员总和应不低于15人;除了与顾客有特殊约定(如偏远地区)外,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24小时,国内异地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72小时。该标准还规定,同城快件承诺送到日后3天还没到的,将视为丢失,对未保价的包裹,需按服务费的5倍进行赔偿,信件类快件则按服务费的2倍进行赔偿。同时该标准引入国际“彻底延误标准”,对快递服务“彻底延误时限”进行了限制。按规定,从快递组织承诺的服务时限到达之时算起,同城快递彻底延误时限为3个工作日,国内异地快递彻底延误时限为7个工作日,国际快件彻底延误时限是10个日历天。在强化服务的同时,也为解决快递法律纠纷提供了相应依据。
2、引入保险等相应化解纠纷机制在大多数因快递产生的纠纷,均由从事本行业管理的部门提供反复使用的规范性合同文本,并由此导致“霸王合同”之争甚至立法争议,鉴于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基于整个社会利益的平衡,引入保险或者快递合同中的保价条款,虽然对解决法律问题会有一定的延缓作用,但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及个人利益的保护,应视为当今最佳选择。因快递产生的纠纷一般涉及金额不像传统商事案件复杂,但因行业、部门等利益产生的问题今后将大量存在,对快件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统一和规范,不但有利于法治的统一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样会对快递行业的发展带来真正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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