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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决书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决书

公诉机关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郎某,蕲春某照明灯具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3年12月25日(23日被抓获)被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本县看守所。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以蕲检刑诉[201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红、张*全、人民陪审员郑-松三人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银、代检察员徐-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朗*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2日,被告人郎某在拖欠其名下的某照明灯具有限公司77名工人工资达50余万元后离开蕲春,并将厂里机器抵押给他人,用以偿还债务34余万元。郎某在离开蕲春后,更换了手机号,使得厂里职工不知其去向,工资也得不到支付。在此期间劳动保障部门已经责令郎某在限定期限内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并在厂房门口张贴已送达的相关行政文书。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郎某被沈阳市公安机关抓获,至今仍未能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材料、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其行为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郎某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拖欠的工资是40多万,因为有一部分是其亲戚的工资已经自愿放弃;离开蕲春是为了回家筹钱,现请求法庭给其一个月的时间,让其家里人筹钱还款,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郎某系蕲春县某照明灯具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由于经营不善于2013年5月份起开始拖欠工人工资。2013年8月22日,被告人郎某在拖欠其名下的某照明灯具有限公司77名工人工资达50余万元后离开蕲春,并将厂里的一台割脚机、绷丝机抵押给陈*进,用以偿还债务4万元;将厂里的一台圆盘排气机抵押给韩某,用以偿还债务30余万元。郎某在离开蕲春后,更换了手机号码,使得某照明灯具厂职工不知其去向,工资得不到支付。2013年8月29日,该公司全体工人向蕲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被告人郎某拖欠工人工资,蕲春县人社局先后向某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蕲人社字[2013]6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后,被告人郎某至今未能支付所拖欠工人工资445955元。

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郎某被沈阳市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材料:证实政府部门按照正常程序向拖欠工人工资的被告人下达法律文书。

(1)韩某同郎某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实:郎某将园排机抵给韩某以还货款。

(2)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及相关照片等均证实劳动保障部门已经责令郎某在限定期限内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并已送达相关行政文书。

(3)蕲春县漕河镇人民政府文件漕政发[2013]10号:证实漕河镇政府于2013年8月29日责令某照明灯具有限公司在8月底前发放职工工资。

(4)某照明有限公司工人和郎某身份证复印件,及未发工资表及工人签名。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蕲春某照明灯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郎某。

(6)蕲春县劳动监察大队出具:被告人郎某对拖欠工人工资的说明、蕲春县节能灯工业园管委会对于被告人说明情况的回复、经工人核定并结合郎某的异议,最终发放的拖欠的工资总数为445955元。

(7)抓捕经过,证明被告人在沈阳市苏家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郎某拖欠工人工资后逃逸,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1.其从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一直在某照明灯具厂上班,厂里拖欠了其5、6、7、8月份的工资,共计8844元。今年8月7日,郎某说厂里拖欠电费就先把工人工资欠着,工人不同意,郎某当天下午就回浙江了。2.8月23日上午我们发现郎某将厂里的两台空调、两台电脑、一台圆排机、一台绷丝机、一台割脚机、生产材料荧光粉等财物转移走,管某用手机与郎某联系,郎某说把东西拿去变现钱,8月28日来厂里发工人工资。后郎某的电话停机了,再也无法联系到。3.劳动监察部门对郎某下达了各种文书,但因为他本人逃避,文书成为空文。

(2)证人占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11年6月在某照明灯具厂上班,厂里拖欠其2013年5、6、7、8月份的工资,共计12351元。2013年8月28日,管某与郎某联系,郎某说机器设备和生产材料都被他的债主拉走了,他在想办法筹钱发工人的工资,但是工人到现在都没领到工资。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1.其从2011年3月开始在某照明灯具厂上班,2013年6月底辞工,在厂里从事统计职工工资的工作。2.2013年8月23日,厂里的同事说郎某将厂里的机器和生产材料都拉走了,后管某电话联系郎某,他说把8月28日来给工人发工资,但后来就联系不上了。3.灯具厂77名职工的511155.00元工资是厂里的统计和财务根据厂里以前发放工资的情况统计出来的。

(4)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某照明灯具厂拖欠其与妻子朱某共计18000元。郎某于2013年8月22日晚将厂里的财物运回浙江,欺骗工人说将机器变卖后给工人发工资,但是事后再也没有回灯具厂。

(5)证人王某、余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所证实的内容与陈某、占某、李某所证实主要内容一致。

(6)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22日郎某将厂里的部分财物转移后,房东管和亮将厂里的一台圆排机、一台封口机、一台割脚机和部分灯框拉走了。说是拉去抵郎某欠的电费。2013年9月9日上午,郎某打电话问其厂里的情况,其把县劳动监察大队和漕河镇政府责令他迅速支付工人们的工资向他作了说明,以后就一直没他的消息。

(7)证人管某的证言证实:8月22日晚上,郎某与其商量工人工资发放问题,其建议他将厂里部分设备变卖,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但是必须经过园区管委会当面处置,他同意了。但是8月23日,厂里少了两部空调、两台电脑、一台圆盘排气机、一台绷丝机、一台割脚机及生产资料,其电话联系郎某,他说将机器拉回浙江抵债,他正在家里筹钱,8月28日来发工资,但他始终没有出现。郎某是8月22日离开蕲春的,9月5日左右就联系不上他,他手机停机了。

(8)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5月份至2013年5月郎某欠我材料款356200元,2013年5月下旬,其怕郎某跑了,就找他要材料款,他说没钱,2013年5月25日签订了协议书,把他工厂里的自动圆排机以356200元价格抵作材料款。

3、被告人郎某的供述:1.2010年其在蕲春县漕河镇办了某照明灯具有限公司,是公司法人。2.2013年8月22日其离开蕲春,将厂里一台价值48万元的圆盘排气机抵押给了韩某,因为其欠他材料款30多万元。其还将厂里的一台12万元的绷丝机和一台2万元的割脚机以4万多元的价格抵给了陈*进,其欠他4万元。3.其拖欠工人三个月工资后,农民工人向其讨要工资,但其已没有能力支付。4.2013年8月29日漕河镇政府向其厂下达了拖欠工资支付令,因其换了手机号,厂里的人无法和其联系。其因为无力偿还工人工资,所以换手机号躲避工人讨债。离开蕲春后,其在临安市找放贷的人借钱,但是一直没有借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原关押2日已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xx

审判员张xx

人民陪审员郑xx

二〇一x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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