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如何认定处罚的
2016年3月份的一天,27岁的陈某芳说要给黄某介绍一帅哥做男朋友,并给了微信号。之后,黄某便在微信上与对方聊上了,对方自称叫“陈*波”,是晋江陈埭人,还发了一张在银行上班的照片。黄某见对方人长得帅,又有一份稳定工作,便在网上与其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过了几天,陈某芳突然到幼儿园告诉黄某,说陈*波被人打伤住院了,正当黄某惊讶之时,陈*波打来电话确认了此事。
黄某提出要去医院看望,陈*波却说当地有习俗,婚前女方是不能去见男方的,拒绝了此事。到了4月份,陈*波在微信上告诉黄某,说他住院花光了钱,想找黄某借点钱。黄某见男友开口借钱,就没有多想,在微信上给对方转账过去。
之后几个月时间里,陈*波又多次在微信上以其养伤、生病和母亲住院做手术等借口向黄某借钱,黄某也都一一答应了,每次借给他的钱从100元至10000元不等。
2017年1月4日,陈*波又一次以生病为借口向黄某借了200元。此时,黄某发现近一年来,陈*波已经以各种借口找她借了8万多元,但一面都没见上。越想越怕的黄某终于鼓起勇气说要跟陈*波见面,此时,陈*波突然就失去联系了。意识到被骗的黄某赶紧到派出所报警。
落网后,陈某芳交代,因赌博欠了外债,迫于压力的她想到去骗点钱,所谓的帅哥,都是她自己装的,而骗来的钱也全部在赌博中输光了。
诈骗罪的认定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律师认为:陈某芳虚构“陈*波”与黄某交往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其钱财,数额巨大,已经涉嫌诈骗罪,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