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区别
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区别
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容易混淆的地方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对电力设备进行盗窃,同时也破坏了电力设备,危机公共安全。这种情形属于刑法中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应定破坏电力设备罪。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盗窃的对象即电力设备不是正在使用,而是已经废弃或者还没投入使用的电力设备,那么此时就不会危及到公共安全,仍然是以盗窃罪论处。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或者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从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有形的动产、部分财产载体如有价证券或信用卡等,以及某些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物,比如煤气、天然气或电信码号等。盗窃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这里应该注意的是,数额较大在刑法典中仅仅是概括性的标准,具体数额由司法解释和地方规定,就全国目前的状况来说,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各地的数额定在500元到2000元以上不等。多次盗窃一般指的是一年以内有3次以上盗窃的行为。刑法典经过此次修订以后,对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行为,原则上不再以数额来作考量,原因是这些行为危害性较大,社会影响比较恶劣,有必要对这些行为进行严惩。但这不意味着完全不考虑,如果数额很小甚至没有,社会危害性极小,也不排除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可能。
3、主观方面:盗窃行为人主观上应是直接故意,并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4、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具备刑法典总则中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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