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还有主管、经手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
二、犯罪客体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是国家专款专用的财物管理制度,而挪用公款罪不仅侵犯了国家财物管理制度,而且还侵犯了公务员的廉洁性。
三、行为对象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用公款罪挪用的是公款,不仅包括上述款物而且还包括国库卷、股票、债券、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以及单位的办公经费等公款。挪用非上述七种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客观方面成立犯罪的条件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制度,改变特定款物的用途的行为;如果是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则构成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罪。
法律小编提醒您,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归“个人”使用,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用于“个人”以外的他用,即没有专款专用。二罪的区别并不是犯罪对象是否是特定款物。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知识,如果您的情况较为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为您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欢迎您来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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