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查封的土地还能开发建设吗
公安查封的土地还能开发建设吗
查封了就不能再建设了。法院查封是法院剥夺执行债务人对执行标的物所有权的一种行为。执行标的物所有权有四种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法院查封后对执行债务人这四种权能的影响。
首先,执行标的物经查封,其占有权由执行法院,也即由执行法院占有执行标的物。法院自行保管的,成立直接占有。委托他人保管的,成立间接占有,也即执行标的物交由保管人直接占有,法院通过对标的物直接占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间接支配标的物。
其次,执行标的物被法院查封后,执行债务人对该物的使用收益权同时丧失。财产被查封后,执行债务人不得使用被查封物,如继续使用执行标的物,必须经过法院同意,并且其使用必须对执行标的物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其次,对执行标的物的收益权执行债务人也不得行使。因为财产被查封后,原物所生孽息,包括法定孽息和天然孽息均由执行法院收取,执行债务人自不得享有该利益。
第三,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债务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的,该处分行为无效,处分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为执行债务人丧失对执行标的物处分权的表现。最高院[1997]经他字第8号复函明确指出,执行债务人擅自处分被查封房产的行为无效。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及其利益的保护等问题,可通过诉讼另案解决。此最高院复函确立的此项原则,甚属正确,毫无疑问。
查封相关法律
民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以下情况应考虑“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刑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对犯罪人的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收藏品等进行核实没收、拍卖是刑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判决权利。以下情况应考虑“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公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以下情况应考虑“公司破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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