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速决程序的建构有哪些基本原则
构建我国刑事速决程序的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原则。
即一个国家刑事速决程序的构建应该放到该国刑事司法改革乃至法治建设的整体环境中去通盘考虑。具体来说应注意如下几点:
(1)在价值层面上兼顾公正与效率,而以公正为基础,以效率为首要目标。如果说刑事普通程序在公正与效率之关系中侧重公正,那么刑事速决程序则是在公正与效率之关系中侧重效率。但是,如同普通程序在追求公正中不应忘记效率一样,速决程序追求效率时也不能不顾公正。
(2)在目的层面上兼顾人权保障和打击犯罪两个目标,而以保障人权为重心。“因为刑事诉讼法在本质上是保障国家刑罚权正当适用的法律,其首要功能是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惩罚犯罪。”(注:参见樊*义主编:《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3)在制度层面兼顾刑事普通程序和刑事速决程序,而以刑事普通程序为前提。
(4)在法治层面兼顾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而以法的原则性为指导。
2、尊重诉讼规律的原则。
许-慎《说文解字》认为:“诉,告也”,“讼,争也”。“诉讼就是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机关解决双方的争议”的活动。(注:参见陈*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大学出版社、**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这说明,
(1)在诉讼中,原告的主张并非当然正确,其正确性是待定的,有待审查确认;被告对原告的主张可承认、可辩解或反驳。同样,被告的反驳与辩解也并非当然成立,也有待审查确认。
(2)争诉双方的主张之所以都不是当然正确的,是因为有一个判断事非的客观标准,这就是事实与法律。
(3)为使诉争双方的争议能够公正解决,裁决主体必须在诉争双方之间保持居中、独立。现代刑事诉讼有关无罪推定原则、三角形(等边或等腰)诉讼构造等之所以受到人们的赞誉和推崇,就在于它们反映了上述诉讼的本质和规律。同理,要合理建构刑事速决程序,对诉讼本质、诉讼规律的认识和尊重同样重要。笔者认为,在这种建构过程中,在遵循前述规律的基础上,尤应特别关注控辩双方是否对指控事实有分歧以及分歧的程序这一因素,并以此作为设置刑事速决程序的重要依据。
3、法治原则。
根据法治原则,在建构刑事速决程序过程中应做到:
(1)提高立法主体层级,即由国家基本立法机关来制定有关刑事速决程序的法律,而不是由司法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去变相立法。
(2)提高刑事速决程序的法律层级,即将有关刑事速决程序的规定纳入刑事诉讼法,而不是以《意见》形式体现。
(3)注意与根本法与其他基本法律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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