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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前提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法律咨询:

周某系北京郊区某农场经理,曾从事建设工程施工行业。2008年,周某经河北省某工程装饰公司总经理刘某介绍承包****建筑公司桥梁工程项目一宗,合同约定由邦图公司提供原料,周某工程队负责施工。2010年年中,周某因工程质量问题与**建筑公司产生分歧,邦图公司拒付剩余工程款,周某遂拉走部分钢筋,并带领其工程队撤出该工程项目现场。后**建筑公司经多方调查得知:周某并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与己方签订合同所用印章也系伪造河北省某工程装饰公司公章。由于工程搁置造成损失,某建筑公司以周某涉嫌合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

律师回答:

虽然周某有了“骗”的行为,但究其根本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目的的意图,因此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不妥,应以普通的经济纠纷予以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共有五种,其中一种是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属于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周某未经他人授权或同意而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加之后期拉走钢筋的行为,从表面看,应该是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说该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即犯罪嫌疑人是需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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