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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下再次购买房产构成合同诈骗罪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法律咨询:

赵xx于2010年3月19日通过拆迁获得密云县檀州家园东区*号楼*单元*室楼房1套。2015年8月23日,赵xx将该套楼房赠与其子,并在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2015年12月15日,赵xx隐瞒已将该套楼房赠与其子的事实,通过中介与范xx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将该房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范xx,从而骗取范xx购房首付款人民币9.5万元,已退赔3000元。赵xx表示,儿子在得到赠与的房产后,对自己未尽到赡养义务,他就可以拿回来。赵xx坚持声称自己并没有骗取范xx钱财的目的,因为他认为房子本来就属于自己所有。

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定被告人赵xx骗取财物数额巨大,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赵xx的刑事责任。

律师回答:

被告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隐瞒事实真相,赵*林在不具备房屋所有权的条件下与范*芬签订了卖房合同,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也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签订合同是假,骗取财物是真,从主客观上分析其行为已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相关法律知识:

新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的争议,即使有一定的欺诈因素,但目的在于使交易成功。合同纠纷主要是在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是否生效、以及合同的履行是否适当等问题上发生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区别两者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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