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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法律特征

1、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具体性。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及行为或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正因为它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一些虽在形式上挂有措施而内容上带有普遍性的行为就不应被列入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之内。例如,某地为了预防交通事故,当地公安交管部门下文,所有上路行驶的货运车辆必须粘贴反光条。在这里,交管部门所发布的必须粘贴反光条不属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交管部门的一线执法部门根据这一文件要求张三的货运车辆粘贴反光条时,后者才属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因此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

2、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这一强制性表现在,当交警部门及交通警察实施某一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时,被强制人负有容忍的义务;他违反这一容忍义务,就将承担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3、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限权性。这里细言有两个涵义:一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是限权行为,而不是赋权行为。就被强制人的直接利益而言,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对该当事人是不利的,是对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一种限制。如扣留车辆后,被扣押人就无法使用其被扣押的车辆了,当然对当事人不利。

4、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具有物理性。就是说,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是一个物理性的实力行为,而不是意思行为;是个有形行为,而不是无形行为。如扣留机动车、扣留驾驶证、约束、盘问检查等都会发生一个个的可见动作。在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我们有时常从决意行为阶段过渡到实力行为阶段。

5、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从属性。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是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具体说,是为保障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的顺利作出或实现,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就它与被保障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而言,它是一种从行为,而不是主行为。如扣留超员的客运车辆等,就是为了防止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持续状态,以维护交通安全的行政目的行政措施,如果不采取强制措施看,从而不利于事后行政处罚的作出与实施。

6、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非制裁性。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以制裁违法为直接目的,而是以实现某一行政目标为直接目的。因此,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并非须以当事人违法为前提。它可以针对违法的当事人作出,也可针对合法的当事人作出。如果说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联系,那也只是为了预防和制止违法,而不是制裁违法,如:约束醉酒驾驶人、强制拆除非法安装的警灯警报器。制裁违法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任务,而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显然不属于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

7、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在法律救济上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以上就是关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法律特征,希望有车的朋友要做个详细的了解。在实际中,也要遵守交通运输规则避免被贴上罚单,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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