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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与法律保护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

(一)物权说

1.物权说概述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无体物,被认为与民法上的物之间在基本属性上是相同的。所以在理论上认识网络虚拟财产,应当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无体物,适用现有法律对物权的有关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满足了以上物权的特征:(一)有价值,指虚拟财产可以满足玩家的精神需要,在游戏中实现它的使用价值,并可以在线或者离线进行交易,实现其现实价值,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在使用上与现实世界具有一定的隔离性。(二)可支配,指网络虚拟财产在玩家登陆账号时,由其控制、使用。同时玩家还可以通过在线或者离线交易处分该财产并获得收益。(三)稀缺性,指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由玩家花费自己的现实货币购买的,是一种交换行为。

2.物权说的利益分析

之所以支持物权说的人最多,是因为物权说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玩家的权利,因为只有虚拟财产掌握在玩家手里,玩家才可以对自己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才能促进游戏产业的发展,进而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如果不让玩家支配自己的财产,玩家就会丧失玩该款游戏的积极性。

3.物权说的理论分析

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体物,是无形财产的一种。同其他无形财产一样不具有基于物理学上的物质存在形式。在众多关于财产权的学说中,洛克的价值论得到了最多人的支持与肯定。洛克的“劳动价值沦”,是指“人们通过自己的劳动,把劳动的价值掺入了自然物品之中,从而增加了物品的价值且改变了物品的性质,使得这一自己劳动的附属之物正当的归属自己所有,而别人如果要继续享有这一物品,就等于是侵犯了自己的正当权利。洛克的关于财产权的学说告诉大家只有通过自己的劳动将无价值的东西变的有价值,并且自己拥有这种价值,而别人不能拥有该物,即该物权具有对世性。同时洛克的理论仅仅在劳动构成财产绝大部分价值的场合下才可以被认可为财产,因此在虚拟世界中,玩家不能对整个虚拟世界主张财产权,但是对虚拟世界较小部分,如对由他的劳动构成的绝大多数财产拥有物权。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

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国内外众说纷纭,不同的学者对此都有自己的观点和看法,通说将其概括为虚拟性、价值性、可交易性、期限性,对于合法性的存在目前有很大的争议,不被大多数人所认可和接受。

1.虚拟性

虚拟性,又称为无体性,是指网络虚拟财产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依赖网络虚拟环境做为载体而存在。“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征,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独立存在,是网络游戏的一部分。”用户发出的指令只有经过电脑程序处理后,才能在屏幕上显示出来,他们可能是强大的武器、游戏人需要的可以复活的血、坐骑等,虽然我们不能现实感知,但更加容易取得现实社会中人所不能获得的精神满足感。正因为它必须依赖网络环境而存在,决定了它不具有现实性,这一点使其不同于以往的财产形态,所以才能体现出它的与众不同。

2.价值性

价值性,是指满足人类的物质或精神需要并且可以以现实货币衡量的性质。现实的财产,满足的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需要,与之相比的是,网络虚拟财产满足的是玩家在网络虚拟空间的需要。

3.竞争性

竞争性是来自于经济学的概念,描述一类财产是否具备竞争特征,指消费者在消费该财产时,会限制(或避免)其他消费者对该产品进行消费。也就是说一种物在被一种消费者拥有或使用的时候,其他的消费者则不得拥有或使用。网络虚拟财产并不是因为稀缺就具有价值,而是它本身对消费者来说就具有价值,尤其是精神方面的价值,同样重要的是玩家对他们的价值认同感。可以说网络虚拟财产首先具有竞争性,不易被获得,而玩家又愿意付出时间精力甚至是金钱去获取它,从而使它具有价值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一)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实践

我国的立法实践较其他国家较晚,但是虚拟财产的纠纷却比比皆是。我给大家举一个我身边不久之前发生的案例,她是网络游戏炫舞的玩家,大概从初中开始她就一直在玩,直到现在我们马上就要大学毕业,她为自己的游戏可谓付出很多,大部分的钱都被用来买衣服、头发、鞋子,但前一段时间,她的号码被盗,她算了一下损失大概在二十几万。她第一时间选择报警,由于是基层的公安部门,没有接触过这类案件,第一反应居然是不给立案,几经波折立案终于成功。最后在张家口蔚县人民法院开始审理,但是因为这一系列的案件比较少,而且没有具体的法律进行规制,在案件的定性上遇到了很多问题。有的法官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财产的一部分,应该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而有的法官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没有明确被法律包含在财产权中,因此不应当被作为财产权受保护,因此不应当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双方争论不下,直到我离开案子还没有结束。这些真实的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告诉我们,应当加快关于保护网络虚拟组织的立法工作。

在律所实习期间,接触到很多案子,使我记忆犹新的是:一对夫妻的离婚案件,里面涉及几家淘宝、天猫账号的归属问题,涉及财产大概几千万,其中包含大批高端奢侈品牌的存货及账号归属。账号以妻子李芳的名义注册,大概经营了七八年,信誉状况良好,保守估计光该账号出售,大概值500万,巨额的财产面前,曾经的恩爱夫妻大打出手,令我们大跌眼镜。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做出准确规定,这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识差距较大,早期虚拟财产纠纷诉到法院,法院通常回避对虚拟财产性质做出判断,而只依据双方的合同关系确定彼此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对玩家的权利保护不到位。有些法院把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商品,认为具有和现实财产同等保护的必要性,因此盗窃罪的角度进行定罪量刑。而且最近发生的案子又表明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性质的界定不同,将使定罪量刑天差地别。此种情形迫切需要立法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进而就各方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规制。

(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建议

“虚拟财产保护”立法的基础。《宪法》经过修改后,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明确的列入宪法,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内,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无论是在民事领域还是在刑事领域,都受到了法律的保护。我们认为“虚拟财产”即属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建议我国在《物权法》中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予以规定虚拟财产是其所有者付出了精力、时间等劳动性投入与货币投入或直接通过货币购买而取得的,因而应认定为民法上的“物”,由物权法予以保护,现在全国人大面向全国公民征求对《物权法》立法的建议,因此我们建议:在全国人大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第一章“一般规定”的第三条后增加一条,具体内容为“互联网环境中的虚拟物品具有了财产价值的,视为动产。”

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对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的司法解释。针对现实中盗窃、诈骗等侵犯公民合法虚拟财产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应尽快出台有关侵犯虚拟财产犯罪案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规定侵犯虚拟财产犯罪的立案标准、定罪标准与量刑标准。

相关管理部门尽快出台、完善有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相关管理规定。

我们知道,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产业发展的产物,其存在方式虽然虚幻,但却具有现实的经济价值,因而引起各界人士的关注。虚拟财产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财产,法律如何对这种财产进行保护,这些问题对传统法学理论提出了挑战,也需要我们进一步讨论。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上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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