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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发展意义

法律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因网络游戏业的发展而凸显。因此,以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为视角,可以展现虚拟财产法律问题产生、发展的轨迹。

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虚拟物品由来已久。围绕虚拟物品、游戏资源而产生的利益分配问题随着游戏业的发展而发展。在网络游戏的早期类型即mud游戏中,财产权利仅仅被看作是玩家在网上“化身”的基本权利。这些早期的社会交往型的mud游戏孵化出大量的、虚拟的新型财产和潜在市场,几乎与此同时,针对网上物品的“财产”、“所有权”等概念也随之出现。

除了财产的归属,权利主体进一步追求的就是实现财产的自由转让。一些游戏网站在刚开始运行时,通常不存在财产交易的制度,但随着玩家人数及其积累的不同类型虚拟物品的数量不断增加,就会逐渐产生出一些商业气氛,也就有可能形成财产自由转让的制度。现在,如果一个网上“化身”想卖掉自己坚实无比的铠甲,它有这样做的自由,如果它想有多个买主,还可在不同网站的交易市场兜售。这种根据现实的要求与期望,在灵活的市场交易制度下进行的交易行为是难以避免的。

产生与发展

更为重要的是,游戏业的蓬勃发展使虚拟财产交易逐渐突破了网络虚拟空间,转向真实的社会空间。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之间的交易日益盛行。表现为:

1、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存在离线交易的机制。不但游戏参与者群体之间流行着以现实金钱来交易“网络货币”、“宝物”、“武器”等虚拟物品,运营商为了开拓市场也向玩家出售虚拟道具和财物,离线交易迅速发展并形成一定的规模。

2、虚拟财物已成为现实化的商品,具有现实价格。据测算,在韩国,围绕网络游戏,每年进行的现金交易达到3000亿韩元。在中国台湾地区,比较热门的网络游戏例如“天堂”、“金庸群侠传online”、“仙境传说”等游戏中的虚拟宝物在现实市场中都非常抢手。参见于*刚:《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第123页。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4年度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披露,中国2004年的网络游戏业的销售额已超过36亿元人民币。周-路:《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救济途经》,《法制日报》2005年8月17日,第10版。

3、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的固定的兑换方式已经存在。某些网络游戏开始尝试一种新的机制:游戏程序与参与者之间形成财产由虚拟向真实之间过渡的机制。

传统财产

严格坚持财产权的劳动理论有可能会威胁到拥有个人财产的合法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人生产的东西的价值取决于市场上他人的需求。劳动是如何给自然权利设定一个市场价值的?如果这个价值不仅取决于各个劳动者的劳动,而且还取决于其他人的需求?如果说权利涉及的不是价值而是物品,界限问题便由此而产生。如果只强调各个劳动者的劳动,则有可能毁灭可能的、抽象的私人所有权。在一个互相依赖的多元社会中,任何个人的劳动都是因他人的劳动而成为可能。如果我们定义出一种直接劳动贡献(就这种贡献使抽象物的生产成为可能而言);那么,就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许多表面上由个人拥有的抽象物事实上会因为它们合作劳动的性质而成为集体所有。正是由于充分了解到劳动对私人所有权的可能性有如此密切的关系,**秀斯和**道夫在解释他们的理论的时候,异常谨慎地强调习惯因素重要性。用**道夫的话讲,“对物之所有权直接产自人们的约定,无论是默示的还是明示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从上文可知,网络虚拟财产通常指存在与现实具有隔离性的虚拟网络空间中,网络用户通过计算机的操作行为,以各种方式获得、积累、存储在特定服务器上的,能以金钱价值进行评价的数字化、非物质化财产,但是却同样具有财产的价值属性。传统财产是取决于市场上人们需求而得来的。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上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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