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1、立法现状
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对其进行保护的相关法律较为落后,民事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尚无确切立法。
(1)《宪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比较笼统,但为对其解释提供了空间:2004年《宪法》经修改后,将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明确列入宪法,这一合法私有财产的概括规定为民法财产的解释提供了极大的空间;《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没有明确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个人合法财产中,然而对于“其他合法财产”,我国法律并无明确的解释,也给我们对其解释提供了空间。
(2)《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依然没有明确:该决定第4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及第6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个《决定》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依然没有明确,但是也没有否定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这同样也给司法解释提供了空间。
从上述立法现状来看,我国对于此类案件纠纷的处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未像韩国、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进行专项立法,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发生后,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给互联网上的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不断涌现,呼吁相关立法及司法尽快出台。
2、司法现状
从司法角度来看,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保护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现有的举证责任分担对玩家明显不利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而言,是“谁主张,谁举证”,主张权利一方如果不能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相应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网络虚拟财产民事纠纷也不例外。在网络游戏环境中,大部分玩家所用的注册资料都是不真实的,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证明自己是所拥有ID的真正主人,还要证明自己丢失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种类、数量等。由于网络游戏的虚拟性特征,现有举证责任的分担,对玩家来说具有较大的困难,对玩家明显不利。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的运营和交易一切都是动态进行,网络虚拟财产失去以后,玩家很难再去寻找到有关痕迹,要证明自己的合法所有权也就更难。
(2)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较难
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发生以后,财产价值的确定是解决纠纷赔偿问题的关键。目前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评估、计算还没有统一标准,纠纷发生后很难得到公平赔偿。
(3)网络虚拟财产案件在证据确认上难以适用现有的证据规则
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在证据的确认上有许多不同于普通案件之处。从本质上来来讲,网络虚拟财产只不过是存储在电脑当中的一组数据,它的一个特点就是可以无限的复制。另一方面,由于游戏服务器是无时无刻不处于高速运动状态,这就给证据的固定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而网络虚拟财产一旦消失或者被运营商删除,再去找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也不容易。《民事诉讼证据的如干规定》第69条明确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就网络虚拟财产来讲,原被告双方提供的以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图片、截图等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原件和复制品是很难加以区分的。显然,网络虚拟财产案件在证据确认上难以适用现有的证据规则。要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有赖于在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上对现有的证据规则的突破。
在司法实践中,协调或者处理与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纠纷的依据是玩家和网络游戏公司之前的协议以及民法理论,结合网络游戏本身的规律来选择适用法理。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适用原则:有法律,根据法律;没有法律,根据惯例;没有惯例,根据法理。正由于处理纠纷的根据是一些法律理论,而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款,使得解决网络游戏中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依据缺乏法律的权威性。由此可见,目前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现状还不是十分的乐观,法学界应该加大重视力度,完善现有民事法律条款,以求社会法律环境的稳定。
从游戏玩家和运营商内因层面寻求自力保护
1、树立玩家网络虚拟财产的私力保护意识
玩家必须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这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玩家在与游戏运营商签订网络服务合同过程中,应该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玩家要进入网络游戏就必须签订由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合同。运营商按照合同规定向玩家提供服务,但是游戏运营商提供的合同往往是格式合同,使得玩家没有选择余地,要想加入游戏就必须无条件的签订。因此,玩家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谨慎阅读运营商提供的合同条款,避免签订不利于自己的条款。
2、加强运营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安全保障能力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单单玩家要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游戏运营商同样也是。为尽可能减少纠纷的发生,游戏运营商应该在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游戏等级和玩家的实名制参加条款,这样一方面可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另一方面还可以在非自身原因造成玩家财产损失后,免除责任或是方便提供司法协助。从自身出发提高网络游戏的安全保障能力。
从民事法律层面寻求公力救济
1、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财产的特性,而相关立法无法起到保护作用。笔者建议在将来的民法典中扩大其他合法财产的范围,将网络虚拟财产列入其中。
2、鉴于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确定这一难题,关于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笔者建议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由我国信息产业部牵头,组成一个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游戏开发商、游戏高手等共同参与的机构,制定一套虚拟财产的认定和评估体系。(2)通过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虚拟财产的价值,虚拟财产的取得必须是玩家经过一定的劳动而取得的,通过游戏高手以及运营商的合作共同计算出虚拟财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其价值。(3)根据玩家的投入成本计算出具体虚拟财产的价值,其中玩家必须出示合法的具有说服力的证明。
3、鉴于网络关系的复杂性和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笔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网络法或者信息法,对与网络有关的各种网络关系进行调整:在这部法律中,具体的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虚拟财产的范围、网络虚拟财产主体、客体和内容等相关的概念和制度。
4、鉴于网络游戏中举证困难的情况,司法中应明确界定举证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网络公司与网吧共同控制着网络中的一些重要的信息,而网民或游戏玩家不能实际控制这些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使网民或游戏玩家在网络公司、网吧面前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从民法的公平原则出发,应当侧重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因此,在实践中可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侵权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现阶段而言,由于没有相关法律可以适用,可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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