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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主体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虚假诉讼罪主体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单位或者是个人。

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有虚假诉讼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较为常见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产。这类案件多发生在企业改制和经营过程中,目前查处的主要有公司、企业负责人合谋虚构工资或者虚构债务,以及建筑公司分公司经理与材料供应商合谋虚构材料款等案件。这些案件完全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特征,但由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身份,同时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在民间借贷活动,尤其是标的额较大的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承担支付方式的举证责任。但这并不表明只要当事人双方认可借款事实,法院就会依照借款人的主张作出裁判,法院仍然要按照法律要件的构成、合同履行行为等进行综合认定和判断,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相关知识:什么是作为犯罪:

犯罪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行动去实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刑法中规定的犯罪大多数系由作为的形式实施。如抢劫、盗窃、强奸等。有些犯罪既可用作为的形式实施,亦可用不作为的形式实施。刑法意义上的作为一般是由人的一系列积极动作所组成,不仅指行为人自身的动作,还包括利用工具、利用自然力、动物,以及利用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受蒙骗者等他人、他力去实现自己犯罪意图的行为。

只要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如果有虚假诉讼的行为的,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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