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遗失物盗窃物善意取得制度有哪些
完善遗失物盗窃物善意取得制度有哪些(《民法通则》、《物权法》有效期限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
一、完善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这一条内容是关于遗失物善意取得的规定。
从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上是不承认遗失物得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即使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亦可请求返还原物,只不过应向善意的买受人支付其购买该物的费用。对于善意的买受人来讲,则不能有效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仍应由原权利人享有所有权。《物权法》第107条的这样规定更多地是保护了原权利人的利益。这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对遗失物的流转起到了限制作用。
二、完善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在我国《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王利明教授主持的建议稿第77条规定:“受让的动产为盗窃物、遗失物,所有人、遗失人或者其他有受领权的人有权在丧失之日起一年内相动产受让人请求返还。”此立法体例采用法国法模式,仅排除了“被盗物”的善意取得,即“盗窃罪”以外的侵占财物型犯罪中的赃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梁慧星教授主持的建议稿第146条规定:“受让的动产若系被盗、遗失或其他违反本意而丧失占有者,所有人、遗失人或其他受领权人有权在丧失之日起一年内向受让动产的人请求返还。”此立法体例采用了德国法模式,即界定为“被盗及其他违反本意而丧失占有者”,反过来也就是说犯罪中“基于被害人意思”形成的赃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这一条是关于遗失物损害赔偿以及取回规则的规定。物权法之所以不规定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是因为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所有权人是通过司法机关追缴后退回。在追赃过程中,如何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规定解决。
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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