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西周鼎文物罪如何认定
倒卖西周鼎文物罪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倒卖文物罪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我国的内海、领海倒卖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属于本罪与走私文物罪的法条竞合,应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2)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倒卖给外国人,属于本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法条竞合,一般应定非法向外国人出售、一赠送珍贵文物罪,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以倒卖文物罪定罪处罚。
(3)倒卖文物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倒卖珍贵文物的;倒卖文物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倒卖文物数量较大或者次数较多的;造成文物流失难以返回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4)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其中单位既可以是无文物经营权的,也可以是有文物经营权的。主观方面须具有牟利的目的。至于行为人实际上牟利与否,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如何认定倒卖文物罪
行为人须有倒卖文物的行为,才会构成倒卖文物罪。此处,须注意两点:
其一,须有倒卖文物的行为。所谓倒卖文物,是指违反国家文物管理法规,倒手买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具体表现有二:
(1)无权经营文物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或者销售文物;
(2)经国家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其二,倒卖的对象限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即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不允许个人和未经批准的单位非法经营的文物,包括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与禁止经营的一般文物。倒卖不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不构成本罪。
倒卖文物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倒卖珍贵文物的;倒卖文物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倒卖文物数量较大或者次数较多的;造成文物流失难以返回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在我国的内海、领海倒卖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属于本罪与走私文物罪的法条竞合,应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倒卖文物罪相关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三百二十六条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女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修订)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2)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3)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4)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5)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6)走私文物的;
(7)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8)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87年11月27日)
倒卖文物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所谓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是指受国家保护的并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公布的以属于禁止经营的文物,既有珍贵文物,也有一般文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非法收购、贩运、出售和转手倒卖等活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无权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倒卖上述文物,另一种是经批准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超范围经营上述文物。构成本罪,应当是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以牟利为目的。如果行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目的是为了自己收藏而不是出卖牟利,则不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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