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是身份犯吗
一、职务侵占罪是身份犯吗
职务侵占罪是身份犯。
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身份犯:顾名思义,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的犯罪。关于犯罪主体,在构成要素上,一般是没有特别限定的,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在有些犯罪中,则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才能构成犯罪或者行为人因具备一定的身份而影响到刑罚的轻重,这类犯罪即为身份犯。
二、身份犯的特征
1、身份犯是一类犯罪,不是指犯罪人或一般违法行为
这是身份犯的形式特征。对于犯罪,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其中,以犯罪主体的情况为标准,可以将犯罪分为身份犯与非身份犯。这是从犯罪主体的角度出发,说明有一部分犯罪,按照法律规定,其行为主体除具备一般主体的条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条件,始为身份犯,否则属于常人犯。身份犯的这一特征首先将它同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
一般违法行为同犯罪行为有着根本的区别,更谈不上是身份犯了,因而,即使是有身份的人实施的一般违法行为,也不能称作身份犯。
其次,身份犯也不同于犯罪人。身份犯是一类犯罪,而犯罪人一般是指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人。比如累犯、惯犯、主犯或自首犯等。身份犯与犯罪人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身份犯必须由一定的犯罪人实施,故犯罪人是构成身份犯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但身份犯之犯罪人并非是一般的自然人,其主体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二者具有交叉重合关系。
2、身份犯是以行为人的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量刑情节的犯罪
这是身份犯的本质特征,也是身份犯与普通犯罪相区别的标志。它包括如下两层含义:
其一,身份犯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的犯罪。
其二,身份犯是以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量刑情节的犯罪。所谓身份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指没有这种身份,便不构成犯罪,至少不成立身份犯。
3、身份犯是由刑法规定的,不是由判例和刑法理论所认可的
这是身份犯的法律特征。也就是说,哪些犯罪必须由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哪些犯罪因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身份而使刑罚加重、减轻或者免除,完全取决于刑法的规定,否则不能称其为身份犯。例如,在我国《刑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前,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即使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真实来源的,也不属身份犯。在刑法规定以后,该行为就属于身份犯。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要求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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