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收款拒不归还侵占罪吗
代为收款拒不归还侵占罪吗
依据刑法的规定,将他人代这保管的财物占为已有拒为归还的,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是会构成侵占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性质
1.“合法持有说”,认为侵占罪和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侵占罪是以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为侵犯的对象,即把合法持有变为非法所有。这种观点可谓通说,在他们看来,要成立侵占罪,必须先存在一个合法的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然后又实施了拒不退还的行为。作为成罪前提的“代为保管”,从性质上讲必须是合法的,非法的代为保管关系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前提和根据。
2.“非法持有说”,认为刑法上的“代为保管”不应局限于合法持有,持有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评断,没有任何规范评价,因而也无合法与非法之分。不但合法、非法持有是侵占行为之前提,用犯罪方法取得他人财物的仍属于代为保管他人之物也即持有,将犯罪所得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同样构成侵占罪。[ ]这种观点将代为保管的性质做最大的理解, “代为保管”的实质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的事实上的控制。不管这种控制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持有人对所持有之物都不享有所有权,根据所有权“完整性”的要求,都负有返还的义务,如果持有人没有正当的理由拒不退还数额较大的,就可以构成侵占罪。
3.“适法占有说”,认为凡严格意义上的违法行为以外的行为均属适法行为,合法行为必须是不违反法律并且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侵占罪中“代为保管”关系所反映的人和物的关系应该是一种适法行为产生的适法占有,适法占有排除了非法占有,但外延又大于合法占有。在这种观点看来,在合法行为与严格意义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一个既不违法也不合法的“灰色地带”的适法行为。但问题是,虽然从理论上讲也许存在这么一个灰色地带,但由于事关罪与非罪的重大问题,来不得半点含糊。“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观念已经为大多人所接受,法律所不禁止的应该就是合法的,如果在合法与非法行为之间在找出个适法行为,会把问题搞得过于复杂,实践中也不易操作,最后还是回到这种行为到底合法还是违法的讨论上来。因此,这种说法的意义就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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