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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侵占可以跑路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职位侵占可不可以跑路

如果涉嫌职位侵占畏罪潜逃者,经法院审理后,根据侵犯的数额大小,一旦查明,嫌疑人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法予惩处。

根据本条的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案件没有任何牵扯,即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其本身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其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这不仅是指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保证人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以及保证人的身体状况能使他完成监督被保证人行为的任务等等。假如保证人说的话被保证人根本就不听,保证人卧病在床对被保证人是否遵守取保候审义务无力监督、督促,或者保证人长期在外经商对被保证人的行为无暇顾及等等,都很难说保证人“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因此,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综合判断,而绝不能仅凭保证人本人说是否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证人在为被取保候审人承担保证义务时,他本人并没有受到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或限制人身自由。享有政治权利,是指享有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论、游行、示威的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如果以上权利未被剥夺,即可认为“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保证人未受到任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处罚、未被采取任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刑事、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未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具体讲,是指保证人未被判处徒刑、管制、拘役等刑罚处罚,未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未被劳动教养或者未受到治安拘留等处罚。这里法律规定保证人既要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又要未受到限制。只有这样,保证人才有可能履行好保证义务。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是指保证人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保证人有固定的住处,便于保持他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有固定的收入,是考虑其作为保证人承担义务的可行性。   只有同时具备本条规定的上述四个条件的人,才有资格担任抇保人

二、相关案件

中新浙江网11月19日电(见习记者 谢*盼 通讯员 林静)利用收款职务便利,将催讨来的公司货款2.3万元捂进自己的腰包,携款跑路。

11月19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刘某,江西崇仁县人,25岁。去年年初,刘某来到黄岩一家科技公司做销售业务员,负责国内销售业务和收取货款工作。  

去年5月,刘某代表公司跟一家模具公司谈成一笔加工业务,合同货款总价4.5万元。因产品质量问题,直至今年1月,模具公司仍拖欠科技公司尾款1.5万元。经多次催讨,1月10日,对方公司负责人终于松口让刘某去财务领取1.5万元现金。这笔钱款刘某没有上交给科技公司入账。  

同月14日,刘某从另一家模具厂催讨得到一笔上任业务员留下的业务尾款8千元,同样,刘某将这笔钱款捂进了自己的腰包。之后,刘某携款不辞而别,公司失去刘某的联系。

今年6月27日,刘某在广州市番禺区一家网吧被警方抓获。  

7月4日,刘某家属向科技公司退出赃款2.3万元。  

11月19日,经检察院提起诉讼,黄岩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时,刘某称自己那段时间手头比较紧,侥幸认为这些尾款拖欠时间长远,公司可能不会注意到,就一时起贪念做了糊涂事,将钱款占为己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

上述对“职位侵占可不可以跑路”的问题解答。如果涉嫌职位侵占畏罪潜逃者,经法院审理后,根据侵犯的数额大小,一旦查明,嫌疑人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法予惩处。当发生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占单位财物,应及时归还。取得对方谅解,那么可以不需要被判罪,留下终生不良档案。如果你有更多关于法律相关疑惑,在线律师咨询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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