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盗窃案件中主、从犯如何认定
共同盗窃案件中主、从犯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又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解释:“本法所称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据此,主犯包括三种情况:
1、在犯罪集团,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3、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
由于在盗窃罪中,一般不存在聚众犯罪问题,因而,盗窃犯罪主犯,一般只有两种情况,即:
1、在盗窃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盗窃集团或一般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下面分别就这两种主犯的认定作一些探讨。
共同盗窃犯罪从犯的认定
(一)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的盗窃犯。起次要作用的盗窃犯,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对于主要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与了实施盗窃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但所起的作用处于次要地位。起次要作用的盗窃犯,一般具有如下一些特征:1、被他人劝诱或纠集而被动参与盗窃;2、在实行盗窃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3、没有实行盗窃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如撬锁和直接搬拿钱物或者虽有实行但属于协助性质行为;4、不能主持分赃或分得赃物较少。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在共同盗窃中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实际上是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与盗窃的实行,但为盗窃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盗窃分子。在共同盗窃中,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一般是指为共同盗窃提供方便、排除障碍、创造有利条件等。从盗窃犯罪的特点来看,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1、提供犯罪工具;2、提供犯罪对象;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4、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监管人;5、搬运赃物;6、事前通谋的窝赃、销赃等。
所以,共同盗窃案中划分主犯还是从犯可以从“谁是发起者、盗窃技术熟练、在犯罪集团中是否居于首要地位”来划分。并且由此篇文章我们可以知道“首犯”和“主犯”的不一样的。一定不能混淆。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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