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胁迫方法是什么
一、掠夺罪的胁迫办法有几种
掠夺罪,是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对资产的所有人或许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办法,强即将公私资产抢走的行为。
胁迫办法即精神强制,是以被害人施行某种损害行为相威胁,使得其不敢抵挡而被逼遵守行为人的毅力。该“胁迫”具有两个特征:
1、暴力性,即有必要以要对被害人施行损害行为(杀戮、损伤等)相恫吓、以人身安全的暴力损害为基本内容。
2、当场性,即胁迫的意图是为了当场迫使被害人交出资产。假如是以暴力相威胁,但要求被害人答应日后交出资产,也不属于掠夺罪中的“胁迫”,而是敲诈勒索中的“胁迫”掠夺罪中的“胁迫”办法的两个特征也就是本罪与第274条敲诈勒索罪差异的关键点。
假如行为人以某种办法引起别人惊骇,但不符合这两个特征的,即使是不合法获得了资产,也不构成掠夺罪。
二、掠夺罪的加剧情节怎么界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掠夺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条的规则: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则的“入户掠夺”,是指为施行掠夺行为而进入别人日子的与外界相对阻隔的住所,包含关闭的院落、牧民的帐子、渔民作为家庭日子场所的渔船、为日子租借的房子等进行掠夺的行为。对于入户偷盗,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断定为入户掠夺。
依据该解说第2条的规则: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则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掠夺”,既包含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舶,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施行的掠夺,也包含对运转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阻拦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施行的掠夺。
依据该解说第3条的规则: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则的“掠夺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掠夺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运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在掠夺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掠夺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
依据该解说第4条的规则,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则的“掠夺数额巨大”的断定规范,参照各地断定的偷盗罪数额巨大的断定规范执行。依据该解说第5条的规则: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则的“持枪掠夺”,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许向被害人显现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掠夺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规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则。
综合以上介绍,对于抢劫罪的胁迫手段,我国法律有相应的规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抢劫罪的胁迫方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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