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不属于盗窃罪
哪些行为不属于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构成盗窃罪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盗窃罪的五种情形: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这是刑法关于盗窃罪数额的限制。盗窃数额的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
(二)多次盗窃。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
(三)入户盗窃。
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四)携带凶器盗窃。
所谓携带凶器盗窃的“凶器”应为两类。一类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这些在办案实践中应当由规定的部门进行鉴定。另一类是为盗窃而准备的凶器,不属于国家管制的器具,如棍棒等。
(五)扒窃。
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构成盗窃罪的行为”以及“不能够构成盗窃罪的行为”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对于被迫参与盗窃活动且分赃较少的、主动投案的、盗窃行为产生的后果不严重的盗窃行为是不能够构成盗窃罪的;大家在了解到哪些行为不能构成盗窃罪的同时,也希望大家对于能够构成盗窃罪的一些行为也有所了解。如果大家还有法律知识不了解的,欢迎大家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在线法律知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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