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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掩护儿童专在商场偷手机被抓盗窃罪的处罚标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孕妇掩护儿童专在商场偷手机被抓盗窃罪的处罚标准

今年9月30日13时许,事主王某向警方报案,称他在一家商场被偷走一部金色苹果6s手机。海淀派出所民警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发现,当日12时许,3名孕妇偕同一名约5岁男童进入店内。3名孕妇假装在店内挑选物品分散店员注意力,男童趁机将事主放在柜台上的手机偷走。

民警初步判断,这是一个以购物为掩护、利用未成年儿童实施盗窃的职业犯罪团伙。该团伙分工明确,作案手法娴熟。警方发现,嫌疑人反侦查意识极强,民警在查阅监控追至地铁西单站时,嫌疑人踪迹消失了。

侦查工作一时陷入僵局。办案民警梳理了近期全区范围内的盗窃案,发现今年7月至9月间,在海淀马连洼等多个繁华商场内发生了多起作案手法相似的案件。通过调取大量影像资料,并对多起案件嫌疑人体貌进行比对,民警发现了那名5岁男童的行踪。嫌疑人每次作案都变化着装,且每次小男孩随同的大人都有变化。而且一些案件中,还出现了其他儿童作案。

盗窃罪的处罚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孕妇掩护儿童进行盗窃,一般会构成盗窃罪,但是孕妇和儿童一般都不会受到特别严重的处罚,所以处理起来是比较麻烦的,这种情况一般都有犯罪团伙,应该抓住犯罪团伙进行处罚。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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