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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状告债权人侵占罪有什么依据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债务人状告债权人侵占罪有什么依据

依据就是《刑法》中的侵占罪规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据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躲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均可构本钱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需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躲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即是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躲物。

侵占罪在中国刑法史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是在中国《刑法》第270条第一款的划定中也没有使用"侵占”一词。

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侵占”一词入行分析,由于"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枢纽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

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躲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躲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据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侵占罪的法律依据《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条划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第二款还划定: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躲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划定处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上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侵占罪。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通过上面的先容,债务人状告债权人侵占罪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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