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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侵犯财产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最关键的区别在于两者之间的犯罪的主体不同。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侵犯财产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因此可见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是贪污最和其它犯罪相区别的本质特征。

贪污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公共财产,而这种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全体合伙成员的财产,贪污罪的本质特征是利用职务之便,而这种行为是利用企业对合伙成员的分工,也就是工作之便,所以两者在很大程度上有相似之处,但是,从内容上加以分析,二者则完全不同:

1、如前所述,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或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而合伙组织内部的监守自盗只能是合伙组织内部成员,而非合伙成员显然是不能利用合伙企业工作中的便利条件的。延误定罪主体必须是特定的,这种特定的主体范围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是不能纰漏的。

2、贪污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公共财产,这种公共财产刑法第91条也有明确规定的,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用于扶贫和其它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这里难于区别的是,什么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合伙企业是否构成社会主义的集体企业。集体所有制经济是部分劳动群众占有的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经济组织。

二者的关系

贪污罪原来就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新刑法将贪污罪中分离出侵占罪归入侵犯财产罪。将挪用公款罪分离出挪用公司资金罪和原刑法中的挪用特定款物罪一并归入侵占财产罪。新刑法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款物罪从某种意义说,也是侵犯国有财产的典型犯罪形式。因此,贪污贿赂犯罪与侵犯财产罪有着密切的关系。

1、同类客体部分重合。即贪污贿赂罪和侵犯财产罪所侵犯的财产关系,都有可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例如,新刑法第271条和第272条的第2款中专门规定,侵占罪和挪用公司资金罪在一定条件下,应以贪污罪或者挪用款罪论处。

2、部分具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相同。例如,盗窃、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挪用等行为,既可以成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贿赂罪的手段,也可以是侵犯财产罪的方法。

综上所述,小编整理有关侵犯财产罪与贪污罪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最关键的就是二者的主体不同,通俗来说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侵犯罪的主体是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从这个地方着手是区分二者的关键。如果您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在线律师咨询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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