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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又敲诈女主人怎么判刑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入户盗窃又敲诈女主人怎么判刑

(一)、入户盗窃又敲诈女主人怎么定罪

首先,盗窃已经违反了我国《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盗窃则是不需要达到盗窃数额就可以判刑的。

其次,敲诈勒索罪违法了我国《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入户盗窃以后又对女主人敲诈勒索的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具体的定罪量刑是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二)、入户盗窃又敲诈女主人怎么量刑

1、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盗窃,又实施了敲诈勒索,盗窃并不是进行敲诈勒索的手段,而是有两个犯罪目的,那么就要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具体运用,载于刑法第四章第四节,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从一重罪处。如果行为人以盗窃所得来敲诈女主人,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了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牵连犯具有以下特征:

(1)、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个行为,且触犯了数个不同的罪名。

(2)、主观上行为人最终追求的犯罪目的只有一个,其他行为都是为实现这一最终目的服务的。

(3)、数个行为之间必须有牵连关系。判断数个行为之间有无牵连关系,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数个行为之间的关系有认识,客观上要求数个行为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二是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司法实践中,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一般都按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

如何认定入户盗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入户抢劫”的解释。“入户盗窃”应当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入户盗窃”的“户”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

这里的“户”在特征上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2、行为人“入户”的目的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入户抢劫”的规定,认定“入户盗窃”时,也应当注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对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并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也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入户盗窃又敲诈女主人怎么判刑”问题进行的解答,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入户盗窃后,对被盗窃的女主人进行敲诈的,按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进行处罚。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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