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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盗窃4500元判什么刑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网络盗窃4500元判什么刑

网络盗窃属于盗窃罪的一种,只是盗窃的场所不同。网络盗窃不属于盗窃罪的法定加重情形,因此,网络盗窃适用盗窃罪的一般法定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可以得出,盗窃4500属于数额较大。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较大的盗窃罪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网络盗窃怎么维权

遭遇网络盗窃首先要报案,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其次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可以是网站或者提供网络服务的公司。最后在网络上进行交易活动要注意以下问题:

1、是注意对虚拟证据予以保全。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可以对虚拟证据予以公证保全,比如通过网上支付收到货物后或者实际使用的产品与网上登载的宣传照片、文字内容、销售承诺不符等。

2、是注意向商家索要发票。一般情况下,网络作为一个平台,促使商家和消费者形成买卖关系,在交易行为完成后,消费者应当及时向商家索要发票,并注明企业和产品的名称。如果注明的是网站,合同的相对方即是网站,若发生纠纷,消费者可以起诉网站,再由网站向相关企业进行追索,这也是确定买卖主体的关键环节。

3、是注意取得商家的联系方式和资质等信息。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一定要掌握商家的联系方式,通过正规渠道了解清楚商家的资质,以免在购物时被骗而导致利益受损。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网络盗窃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遭遇网络盗窃首先要报案,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其次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可以是网站或者提供网络服务的公司。如果您对此还有更多问题,在线律师咨询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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