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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匕首威逼他人为自己买东西,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歹徒在抢劫罪中,使用暴力行为是手段行为,而取财行为才是目的行为。因此行为人主观上根本目的在于取财,且为最大限度地取财,只要有可能抢到更多的财物,一般都不以抢到较少的财物为满足。对此,用匕首威逼他人为自己买烟,则行为人构成哪种犯罪。

一、用匕首威逼他人为自己买东西

张某、王某等四人在公园里闲逛。陈某和其女友坐在公园的椅子上磕瓜子聊天。张某看到了陈某二人便对另外三人说:“走,咱们去那边找包烟抽。”于是四人便走到陈某身旁,张某冲陈某说:“小子,你竟敢‘呸’我(暗指陈某吐瓜子壳),还不赶紧给我们买一包‘南京烟’赔罪。”陈某见他们人多势众,就答应买烟。张某叫王某跟陈某一同去买。陈某一到公园外小卖部就拿起公用电话拨打“110”报警,王某见此情形赶紧回去向张某报信。张某闻之大怒,觉得很没面子,便带着其他几个人冲到小卖部,毫不顾忌周围多名群众围观,掏出匕首顶住陈某的脖子,说:“你竟敢报警,现在要你给我们每人买一包烟,让你知道我的厉害!”陈某无奈,只得买了四包烟价值80元交给张某。张某等人被随后赶来的“110”民警抓获。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本文认为,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张某在公园内外的行为不能割裂开来,张某在公园内,无理取闹,强索财物,这是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行为的表现;之后,在公园外张某的行为仍是“强拿硬要行为的延续”,因为所谓“强拿硬要”行为,行为人索要财物时往往伴有一定的强制性举动。本案中张某用匕首顶住被害人脖子,是在大庭广众之下,且完全不顾及被害人已报“110”及在场群众告发,属于一种典型的寻求精神刺激,逞强斗狠耍威风的表现,且在公共场所拿出匕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应属情节严重。

就其主观方面来说,张某的行为不成立抢劫罪。抢劫罪中暴力行为是手段行为,取财行为才是目的行为,所以行为人主观上根本目的在于取财,且为最大限度地取财,只要有可能抢到更多的财物,一般都不以抢到较少的财物为满足。而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的根本目的在于寻求精神刺激,逞强斗胜耍威风,而“强拿硬要”等行为只是其达到以上目的的一种手段行为,即取财不是根本目的,因此,行为人强拿硬要被害人的财物,有时可以获得更多的财物却无意获取。本案中张某的目的显然不在于最大限度地取财,张某起初只索要一包烟,后来也只是四包烟,他完全可以索要更多钱财,却无意获取。而且在陈某报警后,张某是因为“觉得很没面子”,才冲出公园当着众人的面拿出匕首顶住被害人,其主观上主要还是因为要逞强斗狠耍耍威风,所以从其主观方面来看,张某的行为不能成立抢劫罪。

就其客观方面来说,张某的行为不成立抢劫罪。就犯罪事件及地点而言,抢劫罪一般发生在偏僻场所,多选择夜间,如果白天公开抢劫,一般事先都已精心策划,事后及时逃离现场,害怕第三人知道;而寻衅滋事罪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众目睽睽之下,不怕群众知道。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且在众目睽睽之下用匕首顶住被害人,在明知被害人已报警的情况下仍肆无忌惮,显然不符合抢劫罪的行为特点。就造成的危害后果而言,抢劫罪是造成了被害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寻衅滋事罪则是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本案中张某索要的只是小额财物,且用匕首顶住陈某是在大庭广众之下,故其暴力实施的可能性不大,但造成公园门口多名群众围观骚乱,故张某的行为主要还是造成了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用匕首威逼他人为自己买烟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张某在公园内外的行为不能割裂开来,张某在公园内,无理取闹,强索财物,这是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行为的表现。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在线律师咨询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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