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归还他人存在自己银行卡的存款构成何种犯罪
一、拒不归还他人存在自己银行卡的存款
赵某某(16周岁)进城打工,用人单位要求其提供银行卡号以便发放工资。赵某某忘带身份证,就借用老乡胡某某的身份证并以胡某某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卡。赵某某将银行卡号提供给用人单位后,请胡某某代为保管银行卡。数月后,胡某某持该银行卡到银行办理密码挂失,取出1万余元现金,且拒不退还。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本文认为胡某某的这种拒不归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如下:
(一)胡某某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其成立要件之一为没有合法的根据,本案中,赵某某和胡某某之间已经形成一种银行卡委托保管的法律关系,而并不是没有合法的根据,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二)胡某某拒不归还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1、侵占罪的前提要件为合法持有他人财物。结合本案,赵某某由于没带身份证,借用胡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了发放工资的银行卡,并将此银行卡保管在胡某某处,赵某某与胡某某之间形成委托保管的法律关系,胡某某合法持有赵某某的银行卡,符合侵占罪的前提要件。2、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的所有权。结合本案,胡某某侵犯的是赵某某的财物所有权,符合侵占罪的客体要件。3、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代为保管的银行卡中的钱财10000元取出,且拒不退还,符合侵占罪的客观要件。。结合本案,胡某某将赵某某交由自己4、侵占罪的主题为一般主体。结合本案,胡某某为成年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侵占罪的主体要件。5、侵占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结合本案,胡某某明知银行卡上的钱财是属于赵某某的,仍非法占为己有,符合侵占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胡某某拒不退还财物且数额较大行为构成侵占罪。
综合上面的介绍,他人存在自己银行卡的存款不还会构成侵占罪。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他人存在自己银行卡的存款不还有什么后果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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