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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诉职务侵占不成立会撤诉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刑事起诉职务侵占不成立会撤诉吗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如果职务侵占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撤诉或者宣告罪名不成立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刑事撤诉条件

1)提出撤诉申请的人必须是原告或者经过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其他诉讼参加人均不能提出撤诉。

2)申请撤诉必须自愿。

撤诉是原告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强迫原告撤诉是法律不许可的,强行动员原告撤诉,附加条件的撤诉,都是违背自愿原则的,也是不许可的。

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这就是说,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或者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4)申请撤诉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宣判后原告不能再提出撤诉。

原告申请撤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认为符合撤诉条件的,可以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不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如果职务侵占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撤诉或者宣告罪名不成立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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