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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爆炸物跟盗窃罪想象竞合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盗窃爆炸物跟盗窃罪想象竞合吗

依据盗窃罪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爆炸物等违禁物品的,是可以按盗窃罪进行处理的,所以盗窃爆炸物和盗窃罪是不构成想象竞合的。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1)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

注意:这里的一个行为与触犯数个罪名相关联,因此,除了进行社会一般观念的理解外,还要进行某种程度的规范评价。即当某个行为还能被分成两个行为时,要根据二者之间有无重合关系来判断是否一个行为。至于达到何种程度的重合关系时,才被认定为一个行为,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例如,不法持有枪支的人故意杀人,可以分为两个行为:非法持有枪支与杀人。所以在判断其是否属于想象竞合犯时,必须考虑两个行为之间具有何种程度的重合关系,才是一个行为。多数学者采取主要部分重合说,在上例中,如果行为人以前一直非法持有枪支,后来产生杀人故意,则主要部分不是重合的,不是一个行为,不成立想象竞合犯,而是数罪;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为了杀人而不法持有枪支的,则主要部分是重合的,属于一个行为,成立想象竞合犯。再比如,在一次走私活动中,同时走私毒品与武器的,主要部分并不重合,应认定为数罪,而非想象竞合犯。

(2)触犯了数个罪名。原因在于一个行为造成了两个以上的结果或者具有多重属性,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

(3)数罪名所在的数个法条之间在逻辑上不存在包容或者交叉关系。(否则,属法条竞合)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盗窃罪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爆炸物等违禁物品的,是可以按盗窃罪进行处理的,所以盗窃爆炸物和盗窃罪是不构成想象竞合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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