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校园套路贷,报警不受理怎么办
遇到校园套路贷.报警不受理怎么办
大学生遭受套路贷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受理的,大学生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套路贷的危害
组织性高。根据现有的案例可以发现,“套路贷”多是团伙犯罪,犯罪团伙组织性明显,人员分工细致,配合度高。在主犯的统筹指使下,团伙中有负责拉业务的人员;有负责“空放”贷款、收取现金的人员;有与借款人商谈、签订合同的人员;有管理账目和借贷合同的人员;有使用暴力或“软暴力”讨债的人员;有提起、参加虚假诉讼的人员。团伙成员分工明确,互相协作,被害人往往入套而不自知。
欺骗性深。“套路贷”的被害群体或者经济收入有限,缺乏社会经验;或者个人征信不良,急于资金周转;或者风险意识薄弱,法律意识缺乏。环环相扣的套路贷,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诈骗性质,让人不自觉地钻进他们精心设计的陷阱。犯罪团伙熟悉相关金融业务和法律知识,擅于钻法律空子,被害人维权难,犯罪人入罪难。
剥夺性强。“套路贷”犯罪团伙对陷入他们圈套的借款人极尽敲骨吸髓和敲诈勒索之能事,通过借新还旧层层加码,软硬兼施频频滋扰,让借款人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后果严重。
危害性大。“套路贷”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乃至人身权利,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治安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极易诱发其他违法犯罪,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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